工资计算基数,你真明白几个? 周斌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有关,但是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口径。本期我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为你汇总劳动关系中各种各样的基数计算题。 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2009年7月,小张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2010年1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调整为2800元,加上交通、伙食补贴每月实际发放3300元。2010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1月小张得到一次性奖金2500元。2010年5月,小张再次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201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小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小张未休年休假。 那么,小张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呢? 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每年2月-3月单位将与每位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 小张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月工资为30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3000元,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这就是小张2010年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以及3元的大病统筹个人部分,单位承担10%;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0.2%,单位承担1%。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据此,小张2010年每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为334.5元。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指“基本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需注意,部分省市对加班费基数计算方法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指出:“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据此,计算小张2010年元旦加班费基数时,尽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800元,但仍应将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也计算在内,但当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500元可剔除,即他的月加班工资基数应为3300元。 月加班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基数 根据计算,可以得出小张的日工资基数为151.72元。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小张2010年元旦加班工资为455.17元。 顺便说一下,很多地方规定病事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大致相同,但是计算方法不一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经济补偿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说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资口径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2010年5月,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基数呢?小张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三次发放的奖金总共是45455.17元,平均工资为3787.93元,这就是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基数。 按小张在公司工作一年又11个月,应支付小张二个月的经济补偿7575.86元。 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据此,2010年5月31日,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为他本人上个月的工资包括一次性奖金5300元。 但需注意,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可不支付“代通知金”。 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与经济补偿基数不同,要剔除加班工资。小张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包括三次奖金剔除加班费是45000元,平均工资为375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收入为172.41元,这就是计算他未休年休假日工资基数。 小张的全年休假日期是5天。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出了规定。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小张在公司工作至2009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151天÷365天)×5天-0天=2.07天,所以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 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小张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即为375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每天日工资收入为172.41元,每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44.82元,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公司应付689.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