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4-5-22
- 注册时间
- 2005-9-1
- 威望
- 0
- 金钱
- 788
- 贡献
- 19
- 阅读权限
- 30
- 积分
- 807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336
- 主题
- 6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5-9-1
- 最后登录
- 2014-5-22
- 积分
- 807
- 精华
- 0
- 主题
- 6
- 帖子
- 336
|
RE:董事会对高管的一年一聘在新劳动法实施期间应该如何操作?
请不要侮辱立法者、执法者的智商。如果『每年变更合同期限』可行的话,审了N次的第十四条第三款就白写了。
6 y4 K9 k0 j, ^3 ^- ~0 N5 V2 u8 b* [# _" u
无论是『每(几)年变更合同期限』、还是『变相“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如:“以完成我公司06~08年销售任务为期限”)』都无法使本质上的『频繁续签』变得合法化。
' N. d, R+ L7 U- F/ u& ]
& Z: ^4 j7 j2 D! f$ {法律只是原则,不可能把各种情况、“变通方法”等一一罗列到。『消除频繁续签,增加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正是此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之一,相信挑战这一原则的“变通方法”都将在实际执法中遭到专政^_*
% P! |7 Q( l( s( |* D3 u* U
8 ]' i+ D6 ^& ?* Z/ n这并不是在下的一家之言,目前参加过的几次相关研讨会中,普遍提到了类似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门槛的降低是绝大多数企业的关注点)。各方专家学者的见解:要么体现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要么体现在执法中,08年元旦后想走『变更』的路几乎没有生存可能...
6 G+ ^7 O# w7 s3 N
; R- J4 F3 a3 O" Q
; e9 n/ I$ j) @7 |. U7 P7 H说了这么多,其实关于高层年度聘用(任命)制的解决途径不必“剑走偏锋”(已经可以预见不会有效或不会长期有效),制定一个行之有效合理合法的制度才是根本解决途径。
" W. a+ Y4 K. ~& y/ A
t; ]) h. M8 a9 K; v$ Z目前考虑采用的方法是签订3~4年的劳动合同,职位(顺便说一句:《劳动合同法》的“合同应当具备条款”中并不包含确切的岗位名称、有异议的同学可以参见第17条)或工作内容按照基层员工标准签订,通过年度聘用制度和《聘用协议书(任期一年)》形式,赋予高管们相应的TITLE、权限,明确年度指标、薪酬福利股权分红等待遇。
. D9 H9 Z, h- J7 K3 p8 ~% a, U9 v0 I- f3 U3 W! H# M
年末符合继续任职条件的话,签订新的聘用协议书;不符合的话,原协议到期终止,按照劳动合同的待遇继续履行合同(不愿走人的原高管拿着员工工资,很快也会拂袖而去的)。
' _5 f! p! }5 q4 t q* w$ t0 U9 h) b/ w) F1 F% d
这样操作的基础很重要。首先,“合理考核任免管理人员”是企业自主经营权力的体现,但实施过程需要合法。完善企业制度规章(如《XX公司管理岗位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和相关文件,通过有效的制定、对员工公示/签收(、备案)等程序而生效,对全体雇员产生约束力。其次,是最高领导层的绝对支持,如果总经理(高级打工者身份)心里不舒服、觉得没有保障的话,在高、中层经理人中推行这一制度的难度可想而知...最后制度废止、HR可能沦为过街老鼠。) _% m3 t4 p/ H0 Q( H$ s" x) n
0 S5 v1 }; Z0 [+ O6 l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供楼主参考同行切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