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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董事会对高管的一年一聘在新劳动法实施期间应该如何操作?
请不要侮辱立法者、执法者的智商。如果『每年变更合同期限』可行的话,审了N次的第十四条第三款就白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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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每(几)年变更合同期限』、还是『变相“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如:“以完成我公司06~08年销售任务为期限”)』都无法使本质上的『频繁续签』变得合法化。3 [# ?8 x( ^; h Z8 [! b u9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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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原则,不可能把各种情况、“变通方法”等一一罗列到。『消除频繁续签,增加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正是此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之一,相信挑战这一原则的“变通方法”都将在实际执法中遭到专政^_*+ `. `8 ~! t, |7 N3 _$ T+ N/ ~
K' N4 q% s% |! `这并不是在下的一家之言,目前参加过的几次相关研讨会中,普遍提到了类似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门槛的降低是绝大多数企业的关注点)。各方专家学者的见解:要么体现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要么体现在执法中,08年元旦后想走『变更』的路几乎没有生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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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其实关于高层年度聘用(任命)制的解决途径不必“剑走偏锋”(已经可以预见不会有效或不会长期有效),制定一个行之有效合理合法的制度才是根本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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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E3 `8 c' L a' n. M目前考虑采用的方法是签订3~4年的劳动合同,职位(顺便说一句:《劳动合同法》的“合同应当具备条款”中并不包含确切的岗位名称、有异议的同学可以参见第17条)或工作内容按照基层员工标准签订,通过年度聘用制度和《聘用协议书(任期一年)》形式,赋予高管们相应的TITLE、权限,明确年度指标、薪酬福利股权分红等待遇。+ B- [/ F! r: r i+ l5 C
/ T. J( E4 k8 A6 |: ~/ s- N! c9 m年末符合继续任职条件的话,签订新的聘用协议书;不符合的话,原协议到期终止,按照劳动合同的待遇继续履行合同(不愿走人的原高管拿着员工工资,很快也会拂袖而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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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P, C" q! u0 V这样操作的基础很重要。首先,“合理考核任免管理人员”是企业自主经营权力的体现,但实施过程需要合法。完善企业制度规章(如《XX公司管理岗位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和相关文件,通过有效的制定、对员工公示/签收(、备案)等程序而生效,对全体雇员产生约束力。其次,是最高领导层的绝对支持,如果总经理(高级打工者身份)心里不舒服、觉得没有保障的话,在高、中层经理人中推行这一制度的难度可想而知...最后制度废止、HR可能沦为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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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供楼主参考同行切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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