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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一直在某游戏软件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06年12月到期。同年11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小姐:“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李小姐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公司以李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李小姐认为,自己与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一说。而公司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对此,李小姐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1 `6 n$ l4 J; D' ?, e0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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