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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22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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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劳动派遣的中国之路:过去、现状和将来
(三)劳动转派遣:最为人诟病的弊端
a' i1 [$ Z; @, w我国的劳动派遣业在获得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影响最为恶劣的就是“劳动转派遣”现象。该现象的基本表现就是“某派遣商跟客户签定了派遣合同,客户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B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出现扯皮现象,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_: K2 B2 @; z
导致劳动转派遣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二是一些从事劳务派遣机构被利益熏心,这些机构既包括缺乏规模和技术实力、勾结在一起的小机构和小代理,还包括希望在全国开展业务,但无法进行直接派遣的规模较大的机构和服务商;再有,一些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为逐小利而敢冒风险。“转派遣”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正常发展,被很多市场主体所诟病,更为严重的是转派遣危害了劳动就业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法律必将针对它采取严格措施,以铲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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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 B$ q: n7 o R% ?前景展望:《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务派遣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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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p7 ?) Z x2007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几经审议终获通过,新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新法的用意实际上就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当然,在限制的前提下也要规范发展,对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从这么几个方面对它进行了规范:7 e2 V* C$ y% A- }2 S2 A
首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力派遣”写入章程,这标志着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6 T4 I. W' U6 ~8 x+ j
再者,《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样就将一大批缺乏规模和技术实力的小机构、小代理档在门外,此举势必引起劳动派遣行业的重新洗牌,劳动派遣市场的那种机构泛滥的局面将一举消除,用人单位将能够更好地享受少数有规模有实力的专业劳动派遣服务商提高的劳动派遣服务。
6 V; m8 f* Q1 C) Y" J& S8 U其三,《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必须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要通过签订劳动协议,在两者之间合理分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义务。新法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这样,过去那种责权利的“灰色地带”将不复存在。0 s a7 w x( Y. o, u% a4 l2 [1 l
其四,新法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要确保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核心体现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包括福利、保障、发展机会、广义薪酬的概念,这也是世界各国对派遣的用工形式的一种普遍规范。$ F& f! e/ K! C2 u4 D3 R, L4 ^
其五,《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派遣用工的岗位进行了限制,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派遣岗位一般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上”,这对目前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一个很要害的规则,目的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使劳务派遣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补充,既满足用工单位临时的需要,又满足劳动者的需要,所以限制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方面使用劳务派遣。 ' q7 j2 d5 C, X- S. G+ A
其六,新法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派遣组织是法定的用人主体,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当然还有一些规定,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就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有的只是一个中介机构。# V* q/ n5 c2 C1 @6 B( t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规定,其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从而为铲除“劳动转派遣”现象提供法律武器。在前不久举行的2007年新人力劳动论坛大连峰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主任在演讲中也旗帜鲜明提出了“派遣公司之间转派遣再派遣也是违法”的观点并且指出这符合立法本意立法精神。这对于那些众多资质不全、能力有限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将是个致命的打击。0 ^2 G a, t- @8 {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整个劳动派遣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正本清源的限定与规制,势必引导劳动派遣行业朝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快速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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