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1-30
- 注册时间
- 2006-1-17
- 威望
- 0
- 金钱
- 871
- 贡献
- 233
- 阅读权限
- 30
- 积分
- 1104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88
- 主题
- 114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6-1-17
- 最后登录
- 2016-1-30
- 积分
- 1104
- 精华
- 0
- 主题
- 114
- 帖子
- 188
|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该条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 i' z6 ^( d- t x ; b# G. l- E3 x. t, R. ?/ I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 o, G0 E$ i. N9 ]* V* \
/ {- f0 h: B& ^9 @+ } V% Q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 ?8 p& o: ?, J % H' r" |1 l c" c6 H
& u* _ K1 z: o# n
到底应该是哪一种意见呢?[EDIT]用户“无尾猴”于2007-11-15 15:37:35编辑过此帖。[/EDI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