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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来4个多月了,也学习了不少,但还有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白,在此请教各位前辈,望给予解答,谢谢!
2 |) X6 k- e/ u 7 O9 y8 W! b w
情况如下:
% h! l( F* g f+ @; Z" v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做了以下约定:
P" j, k& x7 g7 a$ A* A8 W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h6 C# w3 M' g3 Z7 z. h# D) q5 Z
3 X% D% \& L- T下面有三个问题: j6 e' z8 D' h% ~
5 d1 p2 b( E( z6 P- b; [
1.根据以上条款,在没有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有违约金一项,那么还是有效的,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B, B8 x/ L' A! {8 w3 |$ G
2.如果是,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6月29日劳合法颁布到2008年1月1日之间,如果用人单位恶意约定违约金甚至是高违约金,那么合法吗?上次去听省劳动处长的讲座,其中提到,对这一期间内违约金是否有效的问题,现在还在讨论,具体要等法律解释出来才可以解决,请问各位前辈,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么法律解释现在出来了吗,什么时候出来呢?在这种情况下,7月到年底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
3 J2 ~0 J4 T7 u+ X7 \3 D( [ 3.假如上面约定有效,或者法律解释还没有出来,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比如在我们公司已签的劳动合同上,就有以下这一条款,即:本合同条款如今后与国家法规、规章向抵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如何解释,是否可以理解无论法律解释如何,都要按新合同法执行,而之前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呢?
9 v# ]9 m+ M8 l# h- k! V1 K 请高人给予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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