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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底到一公司上班,从那时起公司就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公司是实行的六天工作制(周六或者周日轮休),而公司也没有明确的将周六或者周日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分解出来,一直到现在.最近由于工作内容发生一些变化以及本人觉得企业的管理现在越来越不规范,对自己的发展不利,所以产生离职的想法." A, c3 H4 N1 r# m6 v. ~
我总结了一下,公司因该为其违法用工支付我以下几个赔偿:1,支付我从入职到现在每周末一天的加班费.2,从08年一月起到现在每月支付我又倍的工资.3,补缴从我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4,支付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n2 V# B1 _9 [& c' M
在这里我想请问:我应该按以上4点要求公司补偿我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应该收集那些证据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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