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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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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21:2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理解有一些疑问,希望得到高人的指点:, V6 H$ t( R+ z$ g; @1 a, Z 97条关于新旧过渡有明确规定:“[font=宋体][size=11pt]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size][/font][size=11pt][url=http://www.ldht.org/][color=windowtext][font=宋体]劳动合同[/font][/color][/url][/size][font=宋体][size=11pt]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3 B9 f! g! g" H4 V3 v% G7 _ [font=宋体][size=11pt] 本人的疑问是:97条指的“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08年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举个例子:张三2007年2月进公司,2008年2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至2009年2月;但在2008年4月,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分段计算呢(08年前按老规定,08年后按新法标准)?还是从张三入职之日起统一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核算?[/size][/font]6 r7 D: N& g! V/ l- h2 }8 H4 n [font=宋体][size=11pt] 谢谢![/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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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3: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分时段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按原有法规执行,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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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4:3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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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支付,08年以后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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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0:4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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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魔鬼之王[/b] 于 2008-4-9 13:39:00 发表 + v/ h0 R/ M& |+ B! K! v分时段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按原有法规执行,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quote] 6 O p( Q. \ s" h原有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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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0:4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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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心有灵心[/b] 于 2008-4-9 14:31:00 发表. s& ]8 O( o1 ]! U/ }5 v |# D% C 分段支付,08年以后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 [/quote]6 r$ T1 U$ S Q e* U5 I( k* e$ o \7 k08年以前的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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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8:4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2008年1月1日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未满半年支付0.5个月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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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2:0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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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2月续签合同到09年2月。08年4月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新劳动法计算违约金,08年前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不需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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