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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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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5: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a( o( N+ I7 E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 v8 P# ? r2 U* _% L& k) X. I4 p' J 1、以上两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 [7 V( E) X$ V8 ]# T9 u 果不存在冲突那么公司安排员工一个月最长的上班时间是不是(44+36)*21.75/5=331.25;( Q) R2 ^( I: n6 u 如果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331.25/8=41.4天; 7 V3 z& f) a9 J3 ]那么安排工作时间的时候: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劳动法安排员工一周44小时的班;多余的计算加班工资! $ l |8 R& K! f! }+ ~" H2、对于加班1-3小时的范围,你公司是或否有违规操作?0 l/ Q3 T+ W% t' n5 n- O3 |. m! x 3、对于一周36小时的加班你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 7 M8 K: _# _# h- R' V f! c& d& T4、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必须安排一日进行休息,那么加班工资的范围就是: ) n% {) S0 O! B% s- P36*1.5*70%*当月工资------36*3*当月工资,折算成正常工作小时数范围:5 e# L+ N$ e3 `1 l1 E 40.8---108小时; m* P0 { U& C& q. ^* Z' W, }# o5、一个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0%---47%;一个员工正常出勤时间占几个员工加班:21.75*8/36=4.83个 3 \7 C1 w8 N2 }) j, q4.83*40.8=197.06 ;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197.06-174)/174=13.25 ; x* J6 g1 f* q/ T: K$ M2 c, l3 U36*2=72 ; 4.83*72=347.76;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347.76-174)/174=99.8% ( a$ A) {8 W. A+ `一个新增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3.25%---99.8%(最大值仅按照双休日加班计算);/ ]/ u- N! y0 q 这里有一个结论,当员工加班时数过多,公司反不如增加编制。 ; S9 A6 Q3 ^+ s6 c) y B8 s - u( _& R& w9 m1 i& e' W$ n1 m8 T# U % @, ]% v6 E S. i# R*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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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24 16: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v# o2 R( U/ v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 ~2 E U; |7 ?* q 3 N1 t6 M5 l( h, u8 c8 h& _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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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9:1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我一个月就休两天,这算不算公司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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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9:3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9 [% @ h+ v# |" M H* i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 w& P a3 S' d- p' s; i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避免,但是是需要通过审核批准的,而且需要提供相关岗位3个月的考勤作为依据!

# ~' k9 p7 Z; Z! S4 O

但是能申请的岗位及其有限!现阶段国家对于综合工时审核程序逐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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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0:5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平台网络系统 于 2009-2-25 9:35:00 发表
$ w8 z& _3 z: }9 e4 i/ B! G2 K; K+ J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0 k0 }+ e% k' b3 t9 x$ R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 ], X+ Z+ ]- \$ c0 B) X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 [/quote] 4 X: V9 L# ?- ~" u; L

  , b; x8 J4 F. v

劳动法是多么古老的一件事情啊。" U2 h8 C( K) t+ e/ y n& j, W9 b6 x" G( U

不知道你是否有实际操作的经验,但是从你的话看来,很显然你不太了解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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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4 i5 `1 `- h# d! l) {, z O) _ ............................. 3 a0 N( O+ F# I4 s; ~ + D! c* v5 ?3 Z8 Q. s' ?7 P4 ` 6 v1 |+ m2 \* d# a8 }( ^0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0 i2 e4 @7 f$ V& l0 n8 f" q; F0 X! ?* B# C/ d$ c % `4 G M7 M3 P# ]' p5 t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z v6 [3 A( x: ]& i. T; y3 V7 U : l% W: ^9 v% m% o2 Z7 J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O4 A' e& w O ' p0 }! `% i. U5 ]1 ?; S9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 e- @! m, [5 z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 w! Y9 P/ j6 i5 \ ' R2 ?6 I0 Q& w3 e: w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c; n0 g x3 {7 c6 H8 H# M 6 c5 d; C, c$ i- x3 r0 X Z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w6 E, @/ `3 x( U. b$ D' ` * ?5 k& [/ H. X# \5 b5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 B! m/ q( z : f9 R a1 W# k/ t2 \( F1 Z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 j8 }2 s0 N/ d! d. C( ?- U; Q- E4 ?! ~1 C. X5 d. S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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