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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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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5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是有义务给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员工按时交纳社保并支付劳保用品和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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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6-10 16:2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这个我不懂……我还是学生,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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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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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9:4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停薪留职是8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阶段性产物,一般来说只有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以及国有企业有相应的政策,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一般来说均没有这方面的制度、政策。5 x6 n: J) b- Z4 B/ ^ “企业是有义务给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员工按时交纳社保并支付劳保用品和其他法定福利待遇”+ {/ R1 L3 ?2 v# _$ z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老国有企业的,可查询专项政策文件;其他的,除非公司制度明文规定,否则没有停薪留职一说,更谈不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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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6-11 10:0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0 |1 H; Z" W" p( t4 z 8 s" }2 j1 X% J4 b/ c 劳人计[1983]61号 Q H( ?4 d3 r" u-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 b C' v+ A7 h: b5 { F5 p0 c4 X+ l2 T4 U9 U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 T; X+ V _3 i( d, q ^( {,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 e8 E$ P" ?7 c! D 1 |1 ?& z( |4 h6 z: s! Z* E0 D0 X$ j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 x# |' e: l8 ?/ u5 _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4 ?* w9 E2 j% d" w' E % m! ]5 n3 k! i1 h2 Y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 d: ]2 { J' S' C! N W6 }9 k! P5 y* p: _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0 [- j) L; f' D2 V% K/ u( a- `2 }% m4 r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M {5 }, H7 T# `! n4 a7 b& E$ u ' D+ f$ K2 I5 A. X2 `% B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 o0 K4 X& a7 M( [* m6 W p( B + D& f; u- Q# e6 Z! P; A% X/ m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 C# n. O; N4 v/ i B8 ~( u6 w: C) i2 M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 `8 W }) p& r8 ]5 I 9 w" q1 v1 X/ O6 C- n/ C 1983年6月11日 - Z0 a" ~4 o% c! f%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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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0:0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其次,停薪留职虽然已经取消,但现在很多企业与员工多采用《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来取代,换汤不换药,即一方提出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中止工作意向,便可以签署相关协议。停发工资待遇,但给予交纳社保等劳动法规必须承担的福利待遇。 3 t$ K" q b: `5 L o1 l法律根据:# n1 b% O2 b- s7 E2 o! O' D8 A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6 m2 x) ]- F. `$ v( v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 @/ }# n& `" M3 L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 b& s5 q7 F6 s$ _1 i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j( S8 W$ Z# H2 N2 k- K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8 O! m% N$ s f7 H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O9 b; y2 P& Q: J* r1 Q 8 y* O! J, |) C9 T( h- j《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A: S8 @ ^1 q! H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 W3 O- t! |5 E- H7 i$ E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 W% e; Q0 B   (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 g4 l3 Z$ d& h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 {/ x2 [2 p' S$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 J$ b* |$ e2 F. c: ^7 Z2 k2 r ' e' g8 F7 W% F9 B' O; ~ w* L+ ]) H; h5 b U 2002/4/17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l V. b- z/ r' W/ T9 K沪劳保关发(2002)13号9 v x8 R" j) v4 i: {" s5 C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 K+ J- G& Q; w* J; @4 @13、《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 l# o0 }% ^: i% R, W5 K+ O + `; _; p/ T! S( I1 x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 @: b4 k; S5 X* D+ Q5 ]5 X (十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6 A; z$ [: A' R% a. x 答: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7 Q5 H" n# f- ?$ m; n, _6 A〖说明〗 V, y9 r. I2 B- f& q6 \. ~本条是有关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双方关系的规定。, [0 ~7 n6 r+ j, F3 c/ {8 T( n% E+ c 在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有一些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的办法“下海”或是以其它方式工作。但是一般签有协议,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自己缴纳“管理费”,但有的劳动者在期满后未回到单位办理续延手续,对这种职工单位本可以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许多单位又未作出,有关档案也挂在原单位,导致劳动关系“空壳化”。随着这些停薪留职者年龄的增大,他们提出要确认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9 n# E3 D2 x; Q. i1 S, e- `0 ?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在单位作出单方解除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 n( X, G5 Q& [〖理由〗2 \9 I; J: h- x2 c; W& u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类似协议,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实际履行。劳动者在期满后,不回单位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除,是否解除,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单位决定解除的,则应履行一定的解约手续,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自然终止。所以,我们将这段时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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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0: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停薪留职 发放基本工资 公司主要用于针对严重违反纪律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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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0:0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停薪留职待遇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 T. D- s% F3 h2 x

 

3 b8 U! l1 ~" k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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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我在上海地区,遇到过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实际情况中:2 o( _/ j M+ F/ h% z ; @& `/ R' u7 v 1、停薪留职确实是老掉牙的概念,而且使用范围有限。 $ P3 R: z) M0 n* e# e2、劳动关系中止的所有表述均在劳动合同法之前,因此是否继续适用,很难说。 * ~& ?& i$ P" G' R1 h# Q3、只有应征入伍,才办理劳动合同中止。这是因为有配套文件,兵役法的精神就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因此员工服兵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社保是单位承担的。兵役结束,员工回单位继续上班。 ' u9 ]( }& i. a! V5 v" e1 R 2 K+ a) I9 u i, M6 v8 A建议实践操作中,单位不要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或者停薪留职等概念。 0 O5 c5 K0 x, s9 p/ f' C y6 W2 w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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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现在国企、事业单位是不是也已经没有“停薪留职”的说法了,记得好像在某个HR相关刊物上见过,具体的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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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停薪留职待遇

如果劳动者以此申请仲裁的话,一般会裁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补社保,发生活费,福利没有约定的话就不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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