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08年招聘入企大学生***提交辞职申请,在公司做了劝解工作的情况下,她任然坚持辞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只要在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便可离职,并且公司不能够收受违约金以及扣押档案等相关资料,因此,公司只得同意其辞职,但是要求她返还在实习期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共计千余元。经过我们耐心的说服工作,她最终支付了培训费,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但是问题在于:她一直声称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公司不能够要求她返还培训费,并且培训也不是专项培训。 4 t2 C7 b# [& O
我们估计以后还有入企的学生办理离职手续,都会涉及培训费的问题,因此这对我们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 K3 h7 q( f, v$ R2 u
1、公司在此以前都没有签订所谓的专项培训协议,那么,如果在涉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我们能够主张要求返还培训费吗?
o! Y/ ]3 ~" ~6 I% P( ]2、何所谓专项培训?公司选派人参加各种短期(几天的时间)的培训会算得上专项培训吗? ; T- k4 c* Q8 X8 P4 g- ~; S
3、同一个人多次签订培训协议,服务期应该是累计计算还是顺延计算?根据论坛朋友的见解,大多同意是顺延计算,妥否?例如:某员工2009年8月份签订为期三年的培训协议,到2012年8月到期,如果他2009年9月份又签订服务期2年的培训协议,那么他的服务期结束时间是2012年8月(两年含在三年内部)还是2014年8月(累计共5年)?
' f6 @- J, K1 Q3 d7 m9 w4、如何确定服务期限??是根据培训费的数额还是领导因人而异??
, a; \1 M/ R7 \. R: a1 y+ D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