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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已解决】见习期后,还能约定试用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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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5 11:1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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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2-11-17 21:35 编辑

问题是这样的:学生张三2013年7月毕业,现在拿到一个offer,公司老板说12月开始见习,见习期一年,从拿到毕业证的那天起开始转为正式合同。
请问:1.见习期之后还能不能约定试用期?(希望有理有据)
2.张三的工龄将从什么时候算起,见习期开始?还是合同开始?还是其他的时间?

谢谢大家,希望能说的详细有据。

基本上已经了解了,呵呵,再次谢谢大家的热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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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出处不同: 最高的见习期可能在建国后(50年代左右)就开始适用的了,后来,1981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26.“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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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5 11:16:46 |只看该作者
一、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出处不同:
最高的见习期可能在建国后(50年代左右)就开始适用的了,后来,1981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26.“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按照这些文件,大学毕业生实际上实行的是国家包分配的就业形式。
试用期出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实质不同: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是人事制度的一种。人事制度讲究的是什么呢,讲究的就是一个身份,哈哈,那就是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比如:现在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单位以及部分实行身份关系国企。
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一种,劳动合同制度讲究的是适用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管理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其不讲究身份关系,没有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的讲究。

三、见习期和试用期的相同点:
其实说白了都是对新进人员的考核,只是背景不同,所以考核不同,有身份关系的,实行见习期,没有身份关系而实行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试用期。

四、见习期的前世今生:
建国以后,我国按计划经济的模式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形成了由国家统一招生、统包学生所有费用以及 统一分配的统包统配制度。这曾对缓解新中国成立后百业待兴、各行各业急需人才的矛盾、调剂部门和地 区之间的人才分布、保障毕业生充分就业等起了重要作用。这一阶段的毕业生实行的就是见习期。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国家机构及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从1997年开始,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声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也就是说,逐步地,国家对大学毕业生不再包分配,国家要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这样子,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其实就进行了分化,部分毕业生(如:毕业前夕考上公务员的、或者分配进实行身份关系的国企或事业编制的单位的)还是走国家调配的分配方式,对于这一部分毕业生,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身份关系),还是适用见习期的。但是,更多的毕业生,是通过市场招聘或校园招聘,与企业双向选择了之后就业的,也就是说,这些毕业生实质上不是国家包分配的,而是自己自主谋业的,虽然在分配方式上也走国家调配的方式,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大多数的企业不再具备行政职能或享有行政级别,因此,这一部分毕业生,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非身份关系),不再适用见习期,而可以适用或不适用试用期。
五、见习期和试用期之乱战:
2006年3月人事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这里的“就业见习”制度非彼“见习”制度。其实质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类似于实习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将组织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同时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应该说,这一项制度适用的是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但是,实践中可能推广开来了,大四的学生就开始搞这一项制度,这也就是本案的张三同学。
因为有这里的原因以及前面毕业生分配制度的变革,导致了实践中适用见习期和试用期相当之乱战,反正都是老板自拉队伍,各立山头,然后寻找到某个文件,就这么适用起一年的见习期了。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毕业生。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六、关于本案:
1.见习期之后还能不能约定试用期?
其实这里的见习期说的是“就业见习”制度中的见习期,但该制度适用的是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而不是大四的学生,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对张三实行见习制度,其实不太合适。
但是,如果是毕业生,实行了“就业见习”制度中的见习期之后,还能否约定试用期呢?我个人觉得是不能约定的,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该见习毕业生在该见习单位,已经不算是初次就业了,都有见习期的时间作为工作年限了,怎么可能在该单位还算初次就业呢?初次就业,在该单位肯定是零工龄的情况。(当然,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认定该毕业生在该单位还属于初次见业的,那么,约定试用期也是可以的,这里的关键就是:怎么看待见习期间是否属于初次就业期间了,我个人觉得是可以属于的,但非认定见习期是见习期,只要建立劳动关系才算是初次就业,也不能说这个观点错误)
2、张三的工龄将从什么时候算起,见习期开始?还是合同开始?还是其他的时间?
如果张三是符合“就业见习”制度中的大学毕业生身份的,张三与企业之间形成的见习期间还是可以算做工龄的。
但是,可以判断的是:张三是大学大四学生,而非大学毕业生,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期间,张三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只有当张三取得学校的毕业证后,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才建立劳动关系。
当然,个别地区,比如江苏海门,对于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力度比较大,会认定张三在拿到OFFER之后的这段时间,企业与张三建立的为劳动关系,即使张三没有取得毕业证。这样子,见习期间,其实也算做工龄了。
说白了,本案中,张三的工龄,实质上就是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只是实践对大学生就业形成的关系的认识有争议导致了可能在极个别地区,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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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1:42:15 |只看该作者
见习期是原人事部规定的,试用期是劳动部的法规。
现在除了国企外,很少有单位还会有见习期的提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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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1:48:22 |只看该作者
行者悟空 发表于 2012-11-15 11:42
见习期是原人事部规定的,试用期是劳动部的法规。
现在除了国企外,很少有单位还会有见习期的提法了。 ...

是的,现在一般企业里都没有这种说法。。。去年在银行里还听到他们说自己在银行里见习,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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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觉得“坑人”?  发表于 2012-11-15 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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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1:54:45 |只看该作者
现在已取消“见习期”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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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2:10:28 |只看该作者
见习期是针对学生来提的,但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就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不是以劳动者是否是学生来届定的,我个人认为而是主要从劳动者的年龄区间进行区分的。所以作为学生,只要达到16周岁以上,与企业存在劳动事实的,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享受个人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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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学生不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呀..  发表于 2012-11-15 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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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2:18:16 |只看该作者
所以见习期开始,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就应开始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约定好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意即用人单位需与见习学生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合同。当然有关试用期,同一企业对同一劳动者的建立的延续劳动关系,不能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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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3:14:4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里已经没有提及“见习期”这个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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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3:15:22 |只看该作者
见习期后可以约定试用期。个人认为见习期就是学生的实习期。
工龄应该从他入职报到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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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3:27:09 |只看该作者
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执行肯定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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