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某位员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19日,合同签订的岗位是管理岗(前台接待)从2008年5月8日开始,公司同此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在2010年4月12日二中院判决,让公司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合同,请问: 1.2007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5月19日终止,请问公司将如何履行合同? 2。如果员工回来上班,是否还要补签从2008年5月21日至今的劳动合同呢? 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由于近一年半,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可以只安排她原先岗位内容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薪资保持不变,请问,这样安排是否是违法的? 另外,如果员工对补签合同不接受,不到岗上班,公司该如何处理?
# X6 I7 I4 I4 b0 }+ g" G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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