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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案例请大家商讨, h9 n0 L$ I6 O& |. ?1 S' b# b
某员工从A公司调动至B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AB公司法人不同,调动后不需要重签劳动合同的,且工龄是可以累计的,但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是签B公司的劳动合同;; h7 K$ D1 T7 ]/ S' G
请问:1 因为签定的劳动合同为不同法人的两家公司,此次"续签订"B公司合同视为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 U$ ]( B7 z9 z0 ^ 2 某些公司是否可以用此方法来规避"合同续签3次以上,从四次开始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为一个集团下的两个A B公司,前三次给员工签定A公司的劳动合同,第四次开始给员工签B公司的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员工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地点\薪资,五险一金也继续在A公司缴存等.只是将公司更改为B公司,第四次因更换为B公司,是否可以视为B公司的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因此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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