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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再次讨论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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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5:3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
. r" R' m  g$ ]7 N工资) b3 @4 ?, U: S7 w% M% `' i
社保; {# Q, t& T* ^& ~
加班费
) `+ O) X! ]8 P) h$ {9 P补偿金
" i9 z- F4 G# r# c* a2 D公积金
. Y! }& O/ R6 |: E% e7 P. o2 j5 }以上这些发生劳动争议,时效性应该怎么判断呢?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太抽象了
( L+ z- N, S2 h是否需要分为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呢。毕竟在职期间有利益关系,不会主动提出
/ u2 }3 |% L( ?2 y% T" m: \, }2 l/ M& l# c! t
另外60日 1年两种说法是怎么区分的?) \, Y8 S$ E3 o3 J6 K8 H

点评

小差火  从2008年5月1日区分,但现在有很多劳动争议,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旗舰追溯!  发表于 2010-9-6 1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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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44: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蛮晕的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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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9-4 16:02:16 |只看该作者
工资——在职期间无时效限制,离职后1年内为时效,都可以打包维权。
4 ]& K& a# c4 _; w& i6 Z社保——补缴社保的话一般有2年的时效,赔偿社保待遇的还是1年时效。
. f: J% Z0 e  ?( V加班费——通工资时效
0 k6 V; ]: h4 W* {$ C7 M+ h: M补偿金——1年时效9 w  W, z, S: j9 j  _) s% l
公积金——不知道,那个衙门口的事还真不清楚。
  R" L+ }5 K( n3 s- g
8 Q9 }2 D  V$ u1 R, g; }$ [1 {60日是《劳动法》里规定的,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被里面的1年时效给替代了。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很详细!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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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9-4 18:24:10 |只看该作者
补充:关于工资的部分,有些地区是分克扣与拖欠的,如江苏。/ p! s0 n) u$ I# L  `- p
如果是克扣(也就是说明确告知不支付)的,发生之时即开始时效计算,如果拖欠的,为离职日起1年内。
行动比空想有意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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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26: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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