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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再次讨论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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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5:3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8 }8 O% I5 c: U" n# M! x$ F* V$ u! S
工资
$ c  z6 h; R$ |. R  a: {, O5 b社保! Q5 S/ ]! b" ~# k+ k+ M
加班费( _# X' W) L+ ?; l( i3 s) ?
补偿金
' w, e  O9 ^( O& T' _6 l公积金
9 |. {& `! Q+ @4 v# {* r1 s以上这些发生劳动争议,时效性应该怎么判断呢?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太抽象了! t$ l, z6 _; S+ b2 G  k
是否需要分为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呢。毕竟在职期间有利益关系,不会主动提出) ]  u4 z2 X' a
% [& w' k( K7 m
另外60日 1年两种说法是怎么区分的?" z. r5 G# ]. d5 {

点评

小差火  从2008年5月1日区分,但现在有很多劳动争议,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旗舰追溯!  发表于 2010-9-6 1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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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44: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蛮晕的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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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6:02:16 |只看该作者
工资——在职期间无时效限制,离职后1年内为时效,都可以打包维权。/ N  g# ]7 t+ V: n
社保——补缴社保的话一般有2年的时效,赔偿社保待遇的还是1年时效。
% f% V( k( I" X  a$ Z1 H/ i# G! r加班费——通工资时效
; {/ J- K2 g; y) a. x* g$ B补偿金——1年时效6 [  U: k5 b' `5 l, L. ^
公积金——不知道,那个衙门口的事还真不清楚。
( b; l; W  ]" x- ^- w
: Z% R+ R2 d/ G( ?6 G60日是《劳动法》里规定的,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被里面的1年时效给替代了。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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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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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8:24:10 |只看该作者
补充:关于工资的部分,有些地区是分克扣与拖欠的,如江苏。
3 Y* A' ?) v% \8 H4 Y如果是克扣(也就是说明确告知不支付)的,发生之时即开始时效计算,如果拖欠的,为离职日起1年内。
行动比空想有意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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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26: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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