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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再次讨论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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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5:3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 n, G* |7 o2 p' h: m
工资
+ K, @8 n2 g+ g) B社保. u* O7 z2 ?/ H2 ]: S
加班费
& R0 ^8 D6 ?, @9 J( z  s补偿金
; }) q- m3 c  V4 W* \公积金
- o7 P! i# ~2 l1 `以上这些发生劳动争议,时效性应该怎么判断呢?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太抽象了
1 K/ K. ~8 Q5 `- @3 E/ n是否需要分为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呢。毕竟在职期间有利益关系,不会主动提出
' W) {; B. K* X& Z- l
$ z+ g* n- F7 T# R另外60日 1年两种说法是怎么区分的?/ t* s, R( E* l8 Q

点评

小差火  从2008年5月1日区分,但现在有很多劳动争议,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旗舰追溯!  发表于 2010-9-6 1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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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44: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蛮晕的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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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6:02:16 |只看该作者
工资——在职期间无时效限制,离职后1年内为时效,都可以打包维权。+ t8 x, V$ @; M) N2 x) r: v
社保——补缴社保的话一般有2年的时效,赔偿社保待遇的还是1年时效。8 H1 c; o8 T4 t. ~* _
加班费——通工资时效7 ?' z. t* A+ l  o' J4 C
补偿金——1年时效
5 @+ }' Z( j  S5 k: d公积金——不知道,那个衙门口的事还真不清楚。
  p0 T$ q  d7 _, ^" }5 W5 o5 \; _0 x3 \- U! I" W# @
60日是《劳动法》里规定的,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被里面的1年时效给替代了。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很详细!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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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8:24:10 |只看该作者
补充:关于工资的部分,有些地区是分克扣与拖欠的,如江苏。
, J5 Q  {: t" g( V如果是克扣(也就是说明确告知不支付)的,发生之时即开始时效计算,如果拖欠的,为离职日起1年内。
行动比空想有意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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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26: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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