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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入职担保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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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18 14:5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要求,关键岗位入职须提供经济担保书,请问各位大侠,这中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 T2 D* h/ Z5 f% O! {. B$ k7 E: k内容大致如下:" V% s0 E3 `0 _
兹保证            今后工作于             公司              部门              关键岗位。在任职期间内绝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诚实尽责。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工作失职或盗窃、侵占公款公物等非法行为,保证人愿负完全责任,绝无异议。如认为该员工有何不适处需随时通知保证人。为郑重起见,特立此保证书为凭。- a& Q. c8 v( w( _% \# E& o- o  ~
                                                                                       保证人:' x. _2 G+ g- @. K$ Q7 y) P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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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者常成,成难成之事;行者常至,至难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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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8 19:14:53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他们之间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主体间的平等性;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具有从属性,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他们不应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 M) m3 D7 j9 a
& G( W& f# G; F) T0 ]0 J
在劳动关系中设定的担保,在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并不存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主债务的种类、数额等问题无法明确。同时,这种所担保的“债”,是指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有些甚至是被招用的劳动者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 F5 r% i# v1 k  T( s9 ]
8 x' k6 J- q6 C; m9 n'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公布的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以判例形式认定: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所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
/ f- l" V5 M- H( w" F- o5 r! s8 f# t, a9 e9 P- o$ Y
综上,这样的担保是无效的
5 X  f. z5 M+ f1 C; ?3 l/ v
6 n( x, A  O6 e/ k( R* K对于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给用人单位已经造成的损失,如果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因此时的损害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则这样的担保是有效的。3 x3 y6 E& M+ \, ]
6 P2 ^* ^% u  c$ w- j) u
% {" |! r& l. Z/ }: }6 s$ K# c* Z

2 B# p' ?3 K#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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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9:34:41 |只看该作者
此份担保书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劳动工作方面(思想不正、品行不端、工作失职),一是经济方面(盗窃、侵占公款公物)。前者涉及劳动权利(人身),劳动法规无此规定,故无效,仅属道德层面调整。后者属民事经济担保,有法律效力,很多单位对一些采取岗位(如出纳会计)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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