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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晚育津贴到底该怎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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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勋章 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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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1:41: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两天在研读北京的生育政策,不研读倒好,越研读倒越糊涂了。
6 h6 N6 u  H1 R& s$ r    先来看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 c0 R0 m% m: C; a: P  X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
: a8 c; i% i' V% S$ [) r; I/ F. u& y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D2 u* U7 |6 o4 |* F' j  p7 Q: t$ n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j- L& b5 T& e, p0 a$ Y% n; O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6 n8 h- [8 S& o; Y; ]- s" G5 o

9 f2 y/ I; V% t  g8 P0 d+ T! I* @

$ M# D+ j6 m) @' q3 L4 F    现在有以下疑惑:
$ ], A# H1 Z& x' M9 }: c    1.规定中的30天晚育假跟条例中的30天奖励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那么规定中的规定应该是女方才享受,而到了条例中,又规定男方或者女方享受,岂不是享受人不一致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是不是意味着女方是晚育的话可以享受120天假期,除此之外还有30天奖励假,而这30天的奖励奖如果归妻方享受的话,那岂不是有150天啦?但我好象从来没听说过北京同事可以休150天的婚假啊。3 T5 B8 d4 R7 N# r- M8 G, {

9 h7 ?' R/ \: j% W. [2 C5 g    2.正常的产假跟晚育假分别对应有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法律上统称为生育津贴)。照理来说如果是女方休假应该就是女方享受的。但我在网上查晚育津贴时却发现男方也可以申领,而且实际操作中也有人用男方的名义申领过。如果这样的话,女方享受了晚育假,而且单位在其晚育期间也发了正常工资,如果用男方的名义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如果工资高于晚育津贴的话,女方单位是否可以扣留晚育津贴?因为规定中明确说明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了嘛。  q' [3 ?$ `" c- x  g( N
9 v4 O/ N7 R9 }8 l) c. l, M; X% l
    3.如果以男方的名义申领晚育津贴而这笔钱又给到男方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在休完3个月产假之后就回来上班?即不给予其晚育假,这好象又跟规定相冲突。
! G# W1 c- d  \) L, d
7 y" p: a3 C4 n- h% q# ^    纠结中,糊涂中。望各位详细解答~~~
9 Y  d9 C, t. T7 x* ~5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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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脖儿树 + 15 很不错的话题。
四眼仔David + 20 鼓励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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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超人

沙发
发表于 2010-11-24 12:58: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V3 l$ ]* v' E. E' S2 z5 ^9 Q
1、”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此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0天,而不是增加奖励30天后的120天,规定和条例的意思应该是一样的但表述不同
7 h% O, x& W6 ~& O3 V1 {2、至少本地不可以由男方享受或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这个暂且放开不谈,建议从“人力资源工作的目的是什么”上入手。如果不违法不违规没有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何必与员工为难9 P# ~) Y) s9 y& a
3、同上
1 t0 ~( G  v9 R" f! S6 O* K! K  U6 a以上供参考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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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3:33:42 |只看该作者
我24结婚25生孩子,在医保处拿4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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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24 14:19: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楼 yuanai 的帖子
& S0 m* I8 m- c$ F1 l) f" V) z6 R* e4 l* c! W
2 B% I, M; d% B+ f3 J
    对的,没错,其实这4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实是由3个月的生育和1个月的晚育构成的。现在讨论的关键点之一是晚育那1个月你领了双份工资吗?即在享受津贴的同时单位还给你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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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22: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方外之舟 的帖子) U" y7 I0 P0 o, E. y
- x' E; e5 |1 p; m$ r
  g- B4 R+ E2 P7 V
    呵呵,回方外之舟,发贴的本意只是为了弄清楚问题的实质,并非为难员工,在员工利益方面,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肯定是会考虑员工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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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24: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 i7 e& ]$ N! ^/ B/ o$ x- a1、两个条例的本意,应该是指同一个30天假。但从文字表诉上看,又是属于不同的两个30天假。我是支持不同的两个30天假的说法。
4 m* e# O% B' d) K2、我们这边都是不得由男方申请或享受。北京有这样的规定,最好还是让北京的相关部门来解释,我们说什么,只要和他们的解释不一致,都是没意义的,呵呵。1 q4 p# V9 D3 V8 K8 l( {
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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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咖 + 6 四眼兄, 亲你下可以不? 呵呵
歪脖儿树 + 1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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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13:55 |只看该作者
发个福建省的规定9 L) R& T: D% k6 k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0 N* r/ U1 A- l+ E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 o" t7 o7 q/ D5 n
      (一)生育津贴: , a% d- i! X+ o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1 g" r8 M; g% N& e# p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5 T0 k' S+ `. i# w. {6 R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 I5 O5 X( p6 Y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9 z; J" g% {4 p; n! r0 D: A, h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A. ?3 U7 ?- n8 j- k7 |5 _5 i; h5 H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5 z! u8 U9 K4 O* Z7 f+ r: E' D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  g: Y7 o  J+ Z" `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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