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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下岗职工再就业,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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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26 16:5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职工下岗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再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王某现年42岁,原系齐河县某厂女职工,曾因原单位经营欠佳一直下岗在家。200010月,她为了维持生计,又应聘到某生化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多次被公司评为明星员工。201041日,她偶然发现生化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便书面提出解除她与生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生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缴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遭到生化公司拒绝后,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却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与生化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20106月底,王某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称虽然她与原单位齐河县某厂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她已经是原单位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之间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即她重新就业后并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且自己下岗后再就业是国家鼓励、允许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下岗后到生化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前她与齐河县某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变更,故王某与生化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某要求生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为王某与生化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生化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V4 K! M; P' b1 O6 S; r   请大家讨论:$ V: g* M, D% |6 Y. X) T) R' F/ O4 R
 1、像这种内部下岗再就业的情况,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l6 S' c; c- L  O3 S0 B
 2、王某应否得到经济补偿?. [+ e4 z2 c: d- h/ l! d9 I

5 ?4 }& Y" N4 @) L& Y4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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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26 20:42:34 |只看该作者
先占位置,再想下,再码字
苦行僧,在路上,苦行为修,修大果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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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1:44:10 |只看该作者
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应该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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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12:34:17 |只看该作者
1、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而且现在的法律也认可这种劳动关系;# I( A1 F- B0 Q  ~
2、我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999年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7.离岗休养、放长假、停薪留职、下岗等企业职工,在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到新的用人单位从事临时性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决新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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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12:36:17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g: ^# d* S$ c/ a; y3 r

# l2 d( {6 w8 J0 s, x    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 e6 Y. M2 D& w+ v
    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o( F8 o# m' I% e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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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00:11 |只看该作者
正面临这样的仲裁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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