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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是否应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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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5:1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分享 –“实习生”是否应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 ~( {( ^$ ]& E0 G
【案例介绍】& N7 J2 u- {# K3 V* |* h: n
某广告公司于2010 年4 月聘用了一名大四的毕业班学生小张到公司实习。实习期间,双
$ N$ o4 A6 s2 z3 B0 Q: r0 n- L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小张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 小时,公司向其发放40 元一天的实习补助。
$ w9 b" ]0 l# F; N" G. T5 g2010 年7 月,小张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010 年9 月,在实( `+ `2 }: t9 ~: k3 c
习5 个月之后,该公司认为小张表现不错,便与其签订了自2010 年9 月1 日起的为期两年
8 X& t; u3 h) a$ {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 元。2011 年2 月,小张向公司辞职并提出,其在公司实习5 个
& }- }0 l4 E/ w8 x) {月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足5 个月的工资差额。
  q% d9 N7 x$ T9 R7 }. @3 D1 d* R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拒绝补足。小张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 N/ j; r! _, G2 C7 o# C( h求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0 年4 月至8 月实习期间的工资。0 h: |! t- V5 V+ P9 D! U, Y
【案例争议】
6 U1 b" w- z% S3 x)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4 J; Q! @6 }3 @* L' g
公司认为:小张在2010 年4 月进公司实习时还在学校就读,其身份为学生,不具备我国% u4 b. b+ P- A# ]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0 年9 月双方才
* |0 `5 w2 Y6 S$ C- C$ s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故公司没有义务在2010 年4 月至8 月期间按最
3 h5 Q) p8 @& a6 W% X0 [0 ]7 k  s) [低工资标准支付小张的劳动报酬。
# N8 Z7 N. P" i4 Y) y3 [! f: B小张则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无论是正式职工或者实习生都应该! z$ l2 f# w8 S6 k# g+ X
享受最低工资的待遇。况且其在2010 年7 月已经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 h! o# V% I8 o/ }9 J
9 月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公司的正式职工,公司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
( [: `" b, k0 P. i2010 年4 月至8 月实习期间的工资。
& S0 C, U  k9 f0 \* H) X【仲裁结果】. v  W$ U+ h" B. W5 N
仲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支付的工资数额则
& M6 B  z4 v4 {! d! Y2 h*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0 年7 月,小张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 Z8 C+ }* r6 ]3 k$ M8 ^9 {
手册,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为其服务并支7 `& p1 Q8 e5 d' R4 t, q1 G1 v! L& P+ z
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
6 g+ W% Y' o: q7 ?% ?  k9 r酬。故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10 年7 月至8 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 j! R' K8 k3 O  g【案例评析】
0 Z) I$ F1 g8 o8 V# v, |前程无忧每周分享 2011-6-15
. I* k* S5 V/ P本文件由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门制作 人事外包咨询:010-58273388-6479
% U' P/ ^1 n9 S招聘猎头/培训测评/人事外包
, n4 L( P* `" E( j5 ]每年的10 月至次年的4 月是大学生实习的高峰期,此时不少企业都会接受一些学生的( C' r9 U* a3 j& N5 |! M( ^" G. }
短期实习,但对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5 }8 g( B5 E1 v+ R3 H+ s
等问题,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惑。
2 S6 I/ |3 s4 F4 D/ `# D6 O& b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大学实习生是否应当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 A/ h1 d8 G; Q9 F
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劳动报酬。故要判断大学实习生是否执( H6 K! e9 F( K' _$ I: Q
行最低工资标准,关键要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e# W9 D0 Z# a& ]: B* v, E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
/ S, A- ], O# N6 I- H2 [) i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
5 V" U- x8 v0 h0 j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就
8 G5 p) \1 C  A4 }! c. k& u其性质而言是实习生从用人单位得到的一种补贴或补助(如交通补贴、饭贴等)。而实习生
) B& Y9 N! ~: o* ?% g" _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
. }7 \# Z' P' B+ F' f2 a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
  G' [$ ^! \) ~; \0 t% O+ L- p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i' z$ i9 ~3 R6 j' o其实在最低工资的适用和标准方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L+ @8 V8 j. b  |0 {) u' ^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 j0 l: u( ?6 w( A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
& p- E/ T- Q9 C, t7 K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 ^+ d& ~1 _6 [/ _7 ]6 |8 L! |. h+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还规
& n* h' G" P& |4 c9 z9 ]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
3 }* p/ T) U' |+ l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R$ G) j. E/ y# K+ v% l) w  a6 N另外为防止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措施。+ G& ^# H% [& s/ M6 x( T
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 d) O1 v' G  c' [6 N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5 U' u3 O; P; `7 L; r
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2 O" j8 c1 }; Z1 q2 S7 h# b+ E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 r. l+ k, K* H! j
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N6 [: ]9 L" T; P) u# C: U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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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5:14: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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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5:43:4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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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6:29:57 |只看该作者
这学生也怪没良心的。企业给予实习机会,给的应该算是实习补助吧,由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该员工在企业待了1年多,公司也培养了他,出来还要去告公司,这样的人以后谁还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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