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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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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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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16:59: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某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但是试用期快到的时候公司说要员工自己写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申请,变成三个月的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延长,是否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抵触?
. K5 i0 S: {$ j# l3 G. p3 ?2、试用期公司如何举证员工不合格?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如何补偿?$ U6 f2 w& @- p, p. ?
跟对人,做对事,用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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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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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28 17:20:14 |只看该作者
1、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不违反法规,要做劳动合同变更。但要员工自己申请延长试用期,这个似乎有些难度呢。
7 A" ?6 j9 U, I2 _7 ~/ O  s2、试用期内不用支付补偿的情况有三个,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纪;三是员工自行辞职,其它的情况都应支付。若其它情况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不足半年半个月的补偿标准,另外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 Y9 J- W" T  A: T" j, z
举证员工不合格,是指不符合录用条件吧,首先要有界定好的录用条件,并且员工已经签字确认过了,然后再就是针对各条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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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zhou  专业解答!  发表于 2012-2-29 08:51  回复
tigerben  待通知金只有三种情况才给支付  发表于 2012-2-29 08:57  回复
ycdbkun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能举证证明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反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但不需要支付   发表于 2012-2-29 11:06  回复
青春向北漂  延长试用期,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同样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发表于 2012-3-31 1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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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7:36:59 |只看该作者
1、试用期的员工其实没有必要让人家自己写,HR部门完全可以按照岗位说明书列出为什么延长试用期的理由。
7 o: R7 K) y  v( k* x, D# W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劳动法规定来执行,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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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7:38:51 |只看该作者
1.三年的合同,试用期在半年内都可以,不需要本人写申请延长试用期的规定,只要重新跟本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针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就可以了,若本人不同意签,请用第3条进行处理;
: Y& X* s' Q( n3 y! T; _" p2.试用期举证确实不容易,因为很多部门主管没有意识和习惯去记录员工的工作缺失,导致到了处理的时候,只有一些主观的评价又没有实际的证据。主管平时喜欢做好人,出事了就要人力资源做坏人,归根结底,还是人资部门冲的太前了,主管没有意识到员工管理是他们的最主要责任,所以主管的培训很重要啊;: i. |( b8 i2 j1 _/ \! F
3.我们对于试用期不合格人员的做法:收集相关表现不佳的信息(不一定是白纸黑字),然后跟本人面谈,肯定个人的能力,同时说明其存在的不足,并告知:不是你能力不行,而是不合适现在的岗位,再晓之以理:如果主管不认可其工作,是在浪费双方的时间等等,最终目的是要个人提出离职申请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作为领导,没有灰色的言论,没有沮丧的论调。
一个发展健全的心灵,一种渴望学习的热情,以及将知识转化为行动的能力,是通往未来成功的全新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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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8:04:59 |只看该作者
1、三年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但由于一开始已经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写进了合同,延长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了。-- 即使员工同意延长,或者所谓主动申请延长,只要员工反悔,吃亏的还是用人单位...(仲裁会相信员工自动要求延长试用期吗?)' N* ~" |. l9 V9 F: f
2、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他不符合哪条就列举该条件以及事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文件 -- 所以前提是录用条件、岗位说明、岗位考核、试用期考核等等的规制制度及工作要做充分;9 P4 F3 n7 P7 m4 r* I2 {! U% M
3、是否违法,不由企业说,由仲裁判;任何时候的违法解除,恢复原工作或者给予等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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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8:31:52 |只看该作者
可以签一个劳动合同变更书,但是让员工自己写申请比较困难。试用期不合格举证,这个就需要公司相关配套机制比较完备,我现在实行试用期工作计划表制度,一旦发出,就是一个依据,试用期是否能够转正依据就是这张表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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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2-28 18:04 1 D7 V4 V3 C1 O) m( m' U! Z/ S
1、三年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但由于一开始已经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写进了合同, ...

3 x" L! d2 m1 a) S9 ~/ r% W学习了 考虑比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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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1:48:35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都说的很全面,也很专业,其实过了试用期(2个月),在延长后的期限内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是不行的,公司没表态即默认同意转正,所以说,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收集好相关资料后直接解除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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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可以约定变更原先的劳动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我同意蜗牛的看法。但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有表述(制度内容和程序合法化操作不细说了),属于不符合录用要求,具体证据需要收集,另外对于部门经常推托到人力资源部的一些事项,本人的做法是要在员工的试用表里要部门领导出具无法胜任的理由的。另外关于无法胜任举证的问题,我有些条款写进规章制度里面了,虽没有完全标准化,但应付试用期的员工基本上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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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专家好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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