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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对于你提出的背景不太熟悉,但对于你提出的问题,个人以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应该在劳动者就职后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内.现在有许多企业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先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不满意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了,以至许多企业就以此为手段低待遇使用劳动者.这是不合法的.
2)企业在招工时,可以选择应届毕业生,但没有毕业的毕业生要慎重考虑,其手续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3)社保基数在社保规章制度里有明确的说法,但目前许多企业在钻空子,我想你最好参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执行,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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