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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gelliu88 于 2012-8-29 16:39 编辑 ( Z: p8 H" W4 V' T
; U. M- g7 |- {& o* v" l例: 张某与一家商务公司签订了Offer。Offer中规定,如果张某不入职就得赔付公司2万元;如果公司取消Offer,也要赔偿张某2万元。 后来张某到另一家公司面试,发现机会更好,便通知商务公司拒绝入职。 商务公司遂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 解: 签了入职邀请函而不入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的。这种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签了入职邀请函(Offer)而不入职,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本案中,企业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且有证据证明。除实际损失之外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因此本案中商务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其是否能证明自己有2万元的损失。 在更多的情况下,很多公司的入职邀请函中约定了不入职的违约金。这一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也尚无这方面的判决可以参考。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主张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得约定员工离职时支付违约金,除非是“特别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特殊情形中。而本案张某尚未入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不存在这些特别情形。 操作提示: 1)入职邀请函中一定要规定候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回复作出承诺或拒绝。否则候选人拿着入职邀请函可以随时拒绝或入职,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人事安排困扰。 2)在入职邀请函中写上“签署后不入职应当赔偿企业损失”的条款。 3)如果有可能,在入职邀请函中注明企业会为该候选人入职进行哪些具体准备,这些准备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这些将计入损失赔偿额。 4)不推荐企业在入职邀请函中约定违约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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