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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HR论道] 员工“欺诈”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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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0:5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例:
1999年8月,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被告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同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至2001年8月11日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查实叶某所持文凭系伪造,遂通知叶某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随后,叶伟领取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的工资1,000元。
2000年3月8日,叶某向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仲裁委裁决: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叶某2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人民币4,000元。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11日诉至法院。
另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人员结构图载明:公司销售经理月薪为2,000元,销售员C级月薪为650元。
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叶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要求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在2000年2月被查实所持文凭系伪造后,应领取销售员而非销售经理的工资,即650元,故被告还应退回原告已发放的工资350元;不同意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叶某辩称:原告据其经历招聘其为销售经理,其有能力担任此职。虽然其没有大学文凭,但原告在招聘时对此已经了解,双方约定月薪为2,000元。现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在2000年2月仅支付其工资1,000元,故原告应补付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持伪造的文凭致使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其订立聘用合同,这种采取欺骗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为无效。叶某称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明知其无文凭而聘用,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叶某在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叶某劳动报酬,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任意调整叶某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叶某2000年2月工资1,000元,故尚应补付叶某工资1,000元。由于双方所订立的是无效劳动合同,因此叶某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替代期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
一、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叶某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的期限为1999年8月12日至2001年8月11日的聘用合同无效。
二、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叶某2000年2月部分工资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叶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重点:
员工虚报文凭、毕业院校,属于欺诈行为;
因员工欺诈而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对于员工已付出的劳动,企业应支付报酬。
本案中:
1)叶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虚报自己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叶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叶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叶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叶某作为销售经理在公司上班确已付出了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叶某2000年2月的工资。
操作提示:
1)单位录用员工,很大程度建立在劳动者单方提供的个人履历基础上,多数情况下,单位无法逐一核实员工信息的真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招聘时用人单位要利用知情权,尽量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关系有关的信息。
2)对管理层岗位如何防止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最好途径就是进行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学历、职业经历等等与岗位相关的内容。事先最好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否则应注意不要侵犯劳动者本人的个人隐私。
3)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职流程。用人单位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签字进行声明: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便于实务中的操作。
4)保存好新员工入职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员工入职材料虚假,要保留相关虚假入职证据。
5)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
6)如果员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企业可以直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受不得解除合同条款的限制。
7)对员工要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且要明确解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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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7:36:58 |只看该作者
叶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虚报自己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叶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叶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叶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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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1:20:32 |只看该作者
叶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叶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叶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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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08:19:08 |只看该作者
太长了,复制下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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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39: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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