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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及时效上海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均认为双倍工资中超出劳资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应使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规定。但在时效的起算点以及如何计算双倍工资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时效起算点 江苏高院的规定: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上海高院的规定: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江苏高院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上海高院的规定: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 小陈于2009年11月1日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此案如果发生在江苏,则小陈则可以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发生在上海,则只能支持2010年8月1日到10月31日共计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例二 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和加班费组成。工作一年后,王小姐以老板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讨要双倍工资。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支付,让王小姐想不到的是,老板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竟然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能拿到5000元,可基本工资只有1500块呀,老板竟然说,其他的部分属于奖金,不算工资。” 此案如果发生在江苏,则应当支付王小姐双倍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加班工资和提成。如果发生在上海,支付双倍工资则只能以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数,也就是说要去掉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