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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2-2-12 18:07 编辑
| 某公司是一家跻身世界500强的外资企业,最近公司总部需招用一位前台小姐,要求是大学毕业、英语流利、容貌气质佳。经过层层筛选,莉莉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正处在试用期阶段。
莉莉上岗一个多月以来,同事们觉得她人勤快,业务能力强,就是口中总有股浓烈的大蒜味让人受不了。原来莉莉在农村老家时,习惯于早上喝羊肉汤泡烙馍,嚼几个生蒜头,真香。中午拍个黄瓜,整个拉皮,咬口大蒜,特棒。晚上来碗羊肉面条,来几粒大蒜,真来劲!
尽管她现在已是高档写字楼里的“奥菲斯小姐”,但是这个吃大蒜的积习难改。公司主管曾几次向她指出,她当面表示接受意见,实际上是照吃不误,只不过在上班时嚼上一粒口香糖。她以为这样就能去除口中的异味,其实不然,不少来公司拜访的客户都对她“敬而远之”。
公司终于决定,在她的试用期期满之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莉莉感到很委屈:录用条件中又没说不可以吃大蒜,凭什么说试用期不合格?难道吃大蒜也违法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一般来说,个人饮食属于员工的人身自由,但是对于前台接待这样的礼仪性岗位,公司设定一些特殊要求也无可厚非。但是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莉莉,首先在公司制定的录用条件中需有相关条款,如“上班前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如大蒜、槟榔等)以保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其次,公司还应将这些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将相关条款列为录用条件,更没有让莉莉签收过有关文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聘。
也许有人会问:公司能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聘莉莉?毕竟公司主管曾几次向莉莉提出批评意见,而莉莉就是屡教不改。但其前提条件,仍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需把前台员工上班前吃大蒜等列为违纪行为。另外,无论是哪种解聘理由,都有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如员工不承认吃大蒜怎么办?毕竟吃大蒜不像酗酒那样容易认定。
所以公司以此解聘员工应当谨慎。而员工也应对自己严格要求,须知法律之外还有行规,在赢得官司的同时还要不输口碑,否则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不利。就本案而言,希望公司是否能再给莉莉一个改正的机会,即使让莉莉离开公司,最好采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即公司给莉莉一定的经济补偿,尽量争取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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