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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电子邮件申请能当做书面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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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9:4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liou13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liou13-(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1550)
情境一:
, I; A& q+ b$ S6 a1 t       近日,A员工考虑离职,于8月1日在公司办公系统发送了一份电子离职申请书,希望在9月1日离开 工作岗位。
/ {# u1 z8 _7 ]! O& p9 w0 H
( [6 I- T9 Q4 F5 `7 b4 A: U情境二:( G6 W: F2 `% c, Q# K3 m  Z4 M
       8月,一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为这批人员办理续签,但是有部分员工意向不明确,现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已确认员工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
1 w$ U' M4 Z3 v1 K1 ]7 L' v' d
注:办公系统中能显示发件人、收件人姓名、邮件发送时间且精确到秒,公司制度及通知均在系统中发布,类似于网络论坛。  `, b1 z, `/ V, v  Y6 X- p

2 H, z) @5 m1 R' m, H
3 p- Y. e! Q% z7 e
0 Y" v6 ]' o& D- a( {) S问题:
  p+ e* i- J6 f: O0 d5 Y1、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否相关案例分享?: I* W( K! j8 ~+ v& }, B$ {2 N
2、如何处理以上两个情境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风险?
2 Q& e% s+ T) ~0 u  b; e0 Q
$ b) k. y2 W+ \8 a  T, }/ d0 h
' k; V8 f; m; W' Q各位高人指点指点!!
6 X" O# ~7 e/ B+ y-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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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语:发现这是对自己岗位、专业进行磨练和认可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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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1 09:56:3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你只需要提交书面辞职书即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通知书,保存好邮寄收到回执。达到法定的三日或三十日即可离职。”公司内部邮件提出离职与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K* U- q6 I0 D1 p# n$ a
供参考 请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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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我老师以前说邮件、短消息也是书面的一种!不知道他说的对否!  发表于 2011-8-11 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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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1:29 |只看该作者
1.电子邮件的效力类似于我上次提问的关于短信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邮件和短信的效力,没说行也没说不行,法律没规定邮件或者短信不构成证据。邮件可以算证据,只要证据链确凿即可(如可证明对方的邮件来自本人即可)。
# {3 ?( \! G% m9 c5 a/ u2.做法a、完善公司制度,离职、续签合同制度化,凡事有据可依;/ Z+ F" b2 Z" v4 i2 p! ?
           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方式途径,是必须通过书面还是其他都可以;" o# f5 S! x3 d9 z7 ~* o
           c、做一些沟通,看看用工意向不明确员工的意图,尽快续签。$ U' M- o- D6 W7 n, p8 C
3.对第一点,我的说法不是法律,如果你们有异议,直接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公司。希望合理尽快解决问题!. G8 {3 c" }/ S! D6 D1 M* c) k1 n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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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7:44 |只看该作者
保险一些还是书面的比较好,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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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输就输给追求,要嫁就嫁给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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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5:34 |只看该作者
1、建议通过书面会好一些,白字黑字签名的效力还是保险的多。
3 Y7 n* S. E5 G4 R& x0 X) U( M2、类似于第一个问题,最好事先与员工有相关的协议或者颁发过相关的制度,员工的确认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进行,一定要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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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 10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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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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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8:39 |只看该作者
刚才和高人糖糖沟通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共享之:
( J4 ^8 q% b" G5 r4 y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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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1:11:39 |只看该作者
书面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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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说说理由嘛。解惑最重要!  发表于 2011-8-11 1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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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2:24: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liou13 的帖子; Z4 D  p0 V2 M8 V
5 e" N% }# i. }' h8 q
这个问题,请看:( e8 j( H, N. K5 _- h+ T. z

, c! @  Z% y/ z* N" m) R- F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好是建立书面的固定证据为妥!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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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3:04:4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常诚 的帖子! L3 ^* G7 M: z& C5 ?

% _% L- B2 s0 Z+ J2 s" K2 y7 E哈哈!看来常版主也是有备而来!!!系统了!顶!
  S6 u8 {2 V% @* g( ^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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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1:26:40 |只看该作者
1.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可以不批,邮件是离职申请!
7 N3 T& e% M5 y4 v" f/ s& B9 _2.用电子邮件确认劳动合同意向书,我认为不好,这个需要书面的,毕竟出了问题,/ O, j7 g" D# K# U
仲裁和法院还是向着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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