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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电子邮件申请能当做书面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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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9:4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liou13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liou13-(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1550)
情境一:
: f9 d* I9 w1 K# I# H- e  |       近日,A员工考虑离职,于8月1日在公司办公系统发送了一份电子离职申请书,希望在9月1日离开 工作岗位。
( w5 `% Y( X# E9 e( P6 o8 F: j7 U$ X, o  ^
情境二:, o: W7 d0 U9 b7 P- K- v4 E
       8月,一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为这批人员办理续签,但是有部分员工意向不明确,现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已确认员工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
7 M; `+ \/ b/ }0 p) k
6 f( `5 V; G- z4 ?注:办公系统中能显示发件人、收件人姓名、邮件发送时间且精确到秒,公司制度及通知均在系统中发布,类似于网络论坛。
: `7 L4 q% R: k2 `- ]; O! \$ ]9 j8 e' n3 [3 i: J8 M7 L
9 B6 Y3 v2 ]6 h' z. t5 b4 D9 s: `
4 y$ C5 D/ R. Z( t' w
问题:
! j( m9 Z0 z6 X$ j5 P1、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否相关案例分享?
( F: Z4 I2 N- j+ a2 x2、如何处理以上两个情境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风险?  h  J0 p& T( Q$ a, w( S$ V  \+ C
5 `0 a( ^! m% X8 l

+ C/ ?% L5 p9 E) L; F& b- Y* d各位高人指点指点!!! X& f1 q4 A3 g. s/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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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语:发现这是对自己岗位、专业进行磨练和认可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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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1 09:56:3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你只需要提交书面辞职书即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通知书,保存好邮寄收到回执。达到法定的三日或三十日即可离职。”公司内部邮件提出离职与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 h3 P! B% v8 q( z供参考 请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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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我老师以前说邮件、短消息也是书面的一种!不知道他说的对否!  发表于 2011-8-11 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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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1:29 |只看该作者
1.电子邮件的效力类似于我上次提问的关于短信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邮件和短信的效力,没说行也没说不行,法律没规定邮件或者短信不构成证据。邮件可以算证据,只要证据链确凿即可(如可证明对方的邮件来自本人即可)。
3 V+ J: E* B8 U5 h2.做法a、完善公司制度,离职、续签合同制度化,凡事有据可依;% W& F2 i* U! d6 c8 a& O8 R
           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方式途径,是必须通过书面还是其他都可以;/ ~  o2 Q: ]! X' o! }  }- D
           c、做一些沟通,看看用工意向不明确员工的意图,尽快续签。
: J; B3 k6 W4 a5 O  q) l: ~- K5 v3.对第一点,我的说法不是法律,如果你们有异议,直接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公司。希望合理尽快解决问题!& ?* H: E8 x# Y$ ~- I6 S" }9 N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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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7:44 |只看该作者
保险一些还是书面的比较好,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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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输就输给追求,要嫁就嫁给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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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5:34 |只看该作者
1、建议通过书面会好一些,白字黑字签名的效力还是保险的多。. ^) c* C* m% M  h0 Y
2、类似于第一个问题,最好事先与员工有相关的协议或者颁发过相关的制度,员工的确认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进行,一定要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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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 10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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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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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8:39 |只看该作者
刚才和高人糖糖沟通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共享之:
: O# X# ~1 y5 }$ D+ c% l& z" P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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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1:11:39 |只看该作者
书面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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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说说理由嘛。解惑最重要!  发表于 2011-8-11 1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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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2:24: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liou13 的帖子2 S: f# q+ O9 N3 e- J0 E  D

  ]. a; F$ T) T0 [. X: y这个问题,请看:9 G$ V. q6 G- d- x# q
# I$ Q: R$ b* k' f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好是建立书面的固定证据为妥!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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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3:04:4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常诚 的帖子* V$ D# g* J- U4 T
8 x. l; P/ @' `# H4 m9 l8 n
哈哈!看来常版主也是有备而来!!!系统了!顶!
9 K) x/ }/ A6 H) b! K! G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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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1:26:40 |只看该作者
1.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可以不批,邮件是离职申请!1 B) C) a5 C  J+ B8 W# W0 A
2.用电子邮件确认劳动合同意向书,我认为不好,这个需要书面的,毕竟出了问题,
6 O' E$ ?7 Q: U9 k# k仲裁和法院还是向着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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