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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
( R0 y& h4 h& j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通知员工续签,也未通知终止,可以认为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公司应该支付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8 P. }. M1 O: }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已经正常发了5个月的工资,还应该补发5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主动支付,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h- K. K0 Y' V
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没有问题。
* U) {( x: O1 t3 b! m4 E) G8 @)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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