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就业许可证》涉外员工遭损 可向单位提出哪些赔偿 王肇文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国内某名校毕业后前往英国伦敦某一家经济学院深造。毕业回国后在位于某区的某网络公司担任总经理,月薪9万,双方没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仅有一份《入职申请表》,但该份《入职申请表》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并且包含了工作岗位、入职期限、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要素。王某工作五个月后,与公司大股东发生冲突,愤而辞职。辞职后公司拒绝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王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一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五十余万元。 办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请求,裁决公司应赔付王某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 王某系英国公民,因 没有《外国人就业证》,属于非法就业,不享受 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王某的 工资9万元,经济补偿金等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什么关系? 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而该案件王某加入英国国籍,已非中国公民,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需要办理就业许可证,否则是违法,那么其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实际处理中,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在广东省,仲裁机构、法院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2、此种情况下解除双方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能得到支持,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种情况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不需要支付,理由有:第一、本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前提是有效劳动合同,在解除或是终止时按照规定由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条只规定,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没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他赔偿,在《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也没有类似的规定。第三、如假设本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劳动关系,那么离职原因是王某与公司大股东意见不和,愤然离去,是个人原因离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从以上的分析,劳动者能提出主张的只有单位拖欠的1个月工资,因为不管是否是有效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按照“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的原则,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劳动力的付出,不可能退回,只有单位给予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单位向劳动者支付9万元工资是正确的。同理,这种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也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无效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就无效,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签定问题,也就没有2倍工资的赔偿。 3、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且在不考虑时效的情况下,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如题,2倍工资的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原因是:该员工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从该《入职申请表》签订的形式和内容来看,该《入职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具体为:第一、双方在《入职申请表》中签名盖章,符合劳动合同劳动者签名和单位盖章的条件。第二、《入职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如: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均是劳动合同的主要的必备条款。所以据此考虑,双方是签订有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