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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劳动法:如何合理安排加班 【案例】
8 l1 E9 H6 Y1 d; j, T, N. z2 X( v0 f 2008年6月,小张大学毕业后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从事设计工作。合同中约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为国家规定的8小时,每周工作为40小时。 在2009年4月份,公司接到一笔业务,需在一个半月内完成设计任务。为此,公司安排小张加班,要求小张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以确保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小张加班3天后,向公司提出,其只能每天加班3小时,希望公司加派人手。公司不同意加人,但同意提高加班工资。半个月后,小张因连续加班,无法继续加班,向公司提出解决问题。公司不同意,要求小张继续加班。 为此,小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责令公司停止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就安排加班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且,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一半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本案中,公司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方可实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加班。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法条】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HR应对】 1、用人单位如果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建议,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员工主动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书。如公司安排加班,则应要求员工填写相关加班申请。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3、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i. ?- \5 r) T# L" }+ w* Z1 L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 U3 J; ~& X9 d, l1 G1 Y, W; N' I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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