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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三在甲企业服务的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即二年零1个月,按照规定,可得到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D( @ k* i$ r
2、张三自2011年8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张三仍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应当立即补订劳动合同。所以张三应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
7 H# q; ~1 }3 ?0 n& L5 h3、甲企业于2012年8月26日通知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实际上甲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已被视为于张三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违法的,所以甲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可以要求甲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赔偿。
4 P, k2 G0 V2 i7 m7 \(企业在支付了双倍的经济赔偿金之后,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y1 s# ?3 W/ W( [. ]! k! c4、甲企业于2012年8月26日通知张三于9月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应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 `) Q; B2 @1 X综上:张三应得的相关赔偿补偿为:11个月的工资+2.5*2倍的违约赔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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