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2009年7月,小张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2010年1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调整为2800元,加上交通、伙食补贴每月实际发放3300元。2010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1月小张得到一次性奖金2500元。2010年5月,小张再次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201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小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小张未休年休假。 那么,小张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呢?
: N8 w: a1 i, CPS:其他地方看过来的,很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