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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重点解读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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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5:0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M1 h$ s2 d+ j
1.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介绍
1 e4 |" c! D* F, U1 D: ~; _  C《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开始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到2010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前后用了近17年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7年以来,对社保法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社0 h7 W5 s/ V  g8 h3 V
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70501件。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虽然并非十全十美,但它最大程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较好地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肯定。
1 B; Q4 J& x; Y8 r6 O7 J2.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介绍  U. ?8 ~0 D8 o( f2 w- ]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4 A: Q. w0 j0 {

$ K1 c, g' H2 t3.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与原则
2 X6 v8 _8 L7 E, y! o+ b"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m" P9 ~% ^: k: [; ~6 n
解读:这里所说的是“公民”,而不仅仅是“职工”。我国已从职工社保时代进入到全民社保时代。
2 n% |! b( I3 y1 x9 C! N& l1 k. C6 P5 C' w* e; T3 W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4 |" L. R* I; u' K解读: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九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S: G# Z0 J5 a  `. T  \

# q& s5 d- Z8 }8 [( B, L4.《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n% D* x/ \) l; v, l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
' ^! a3 S8 p" n# I3 C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Z' H$ H4 R  m; d7 A
解读:对职工的表述是“应当参加”,也就是“必须参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表述是“可以参加”,说明这是自愿性质的,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不参加。$ {" t( e: |3 x/ @) D- N5 J

& W9 T  i2 ]. U) O% z" j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k" ^' S- _  d' R8 t6 D解读: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表述,与现行的“混帐管理”模式有很大不同。0 E8 ^- q5 b. \( a
- s! T: B% |& _$ v. J1 `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8 u1 V2 S  o$ ~0 A; d/ v5 u
解读:这里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具体责任,是一大突破。
- m6 H: h) B' [3 G6 O& }* L7 O9 ]8 ^, E& Y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n- u+ Y( l3 g解读:“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以前“退保”的做法行不通了。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且免征利息税,余额可以继承,比存放银行要划算。* U2 w# T$ r& W, `
0 \5 J9 w1 W+ P8 J" @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1 c8 U* F& R" \' P5 `3 ^解读:“统筹养老金”就是现行的“基础养老金”。本法对基本养老金的具体算法未做具体规定,这样既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又为将来的调整留有余地。; B/ Q; q! X# ]' i6 o  U

( l5 c' a# d5 a  w) K* X! L3 y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y8 s+ V3 \" G1 ~! z解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这与现行规定一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也给了出路,这是新规定。% |8 T% D- S( ^
9 ]1 d' M) |- ^9 V5 j$ o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I, Q) A' ?9 `/ s: S. X解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由单位支付的。“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是新规定。
' @& Q0 m$ d6 x  o2 `: X1 \/ U: f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 e  h# c/ J4 P" @
解读:“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规定与全国现行转移办法有所不同,但与广东省内的规定一致。
7 @9 B# K! Z% ~) g, f7 X6 T" `$ W3 J9 c8 _) a/ u1 \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6 f4 }3 z# ?! Z- B& u- C
解读:目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自愿、政府鼓励原则,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
5 Q8 P/ j) v* j3 \2 u1 h1 x2 b& f4 r. ^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O, |4 i$ d; E& ^% k% L
解读:按现行规定,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最低为55元,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补贴;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政府补贴每年不低于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算法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男女都要60岁才能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 `' }6 b, i  G6 Z! m3 l: {
2 Z4 W5 L0 b8 \" m9 C: w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K+ \3 {' y" ]
解读: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如果是全日制职工,必须参加城镇职工的五项保险。
3 ^- M6 R: G' t, |6 n' j% x& p9 P+ T0 d/ U

9 }% `+ B  x/ @
8 E* x4 [& Z" s- ~3 n( h 本帖最后由 chengxinhong123 于 2010-12-20 15:11 编辑
3 K" G6 C5 p. }( N3 |4 L: ?# D+ 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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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f. d8 N2 n8 }/ Z+ h解读:这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致。
. @+ W5 O8 U8 J# ?% t" f
! c9 p; ?- p) s9 J9 A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X$ y0 o5 }* m9 P+ S1 o4 u( Z7 ]' d解读: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行个人自愿、政府鼓励原则,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x- J9 K+ e+ h) z, j
& C  Z0 F* I; @) y/ u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7 L+ a5 n8 r# ^0 D# `  e
解读:国家现行规定是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这里并不是简单地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具体的年限。3 l* Q: v) S/ C

* @5 X1 U5 Q' Q' p5 v) G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Z6 T9 v! c8 Z: e6 V! v(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s( @8 k4 K9 h. d- d* g2 e(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a* B4 D- w1 Z6 D) h3 i6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8 X, Y  x, i% e7 y(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Y' C# |) r( t( J& M0 a) P
解读:“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说明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可以不用等到法律程序走完。
1 M2 g# N. p( a5 X5 ?9 J; W1 x% ~% }) h1 J% U& n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Y" g2 z) i  C; u8 T% n解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与退休后是否要缴费直接相关。, \0 _* p6 z6 D% r* F$ x
; l. a  K. g+ 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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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5:17: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6.《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4 S* n: n. A2 o) K  d* n+ t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r( p3 [1 l/ A4 `
解读: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这里没有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5 m' l& y* G# d0 O/ |
- D6 O! G$ T: C' v; K% z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I9 [9 H3 _, M7 b" ]6 @$ y解读:这里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9 H( u& }1 T7 O

2 L/ W7 {  X) G: e" h" k# d& Z" p- l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 `# o3 _# T( g* E  ?& X& l. F(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 {" N: R. |( Q9 S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i" y# _; U+ I$ F(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 q, X) j$ b; y7 S%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1 L" C  p# B8 y1 H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H8 L, q$ E2 C3 Y- J+ N" Q4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t* t- Y, Y/ C3 Y( f(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l2 j- {- [! [9 R! N(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W0 e( c/ D: j( a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p! y) A* g, w解读:这9项待遇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现行规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 P' ~: d7 [: g) o5 k' k$ W( @' z" t! \: y9 E7 g# ~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f- |; A$ [9 v" R: v+ K7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 k# K3 V. X7 i/ b; M6 F(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1 g' y( a( w1 d" M  ]; g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x5 p. X5 w" B- f- `! L解读: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除非本人提出,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不管什么原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都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h: I, E' M* A
% M0 ]; l6 P8 S9 X- |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Q+ N  }) V4 F, W; Q
解读:“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 J/ S) K$ c' o: K$ i% W
5 U% H% P2 _. n2 H; ~( ~  Q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w6 j8 I, Z; Z解读:“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是本法的新规定。这有利于保障个人权益,但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 _' G5 N+ U$ I$ S
, f5 u7 R! J/ i* t. _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J: @( A* T3 k1 D解读:这与医疗保险的规定相似。
2 u$ k; `5 ]2 l+ N# g: R  r3 G
+ J( l1 q! r* Q5 Y+ o3 A; p5 {,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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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5:19:0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7.《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_7 C$ T1 {/ g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N# Y* p' I' q7 ?+ }解读:失业保险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6 M5 d- x& M" \- [/ A

0 z& W$ D, ^$ Z. i1 @5 D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d& _' m* M2 A2 o4 t" X4 ?9 e+ s
解读:广东省的规定是: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 Q1 y2 V9 I) b% c$ y/ T7 q4 k* p/ |4 }0 A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y) p  b6 y( D# l
解读:广东省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 T3 L* d5 q- q( @6 B7 s. b& |. `* i) i9 n' T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i4 o3 }& u/ Q" o, z8 R9 q- e解读:按广东省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其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本法规定实际上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待遇。
) d. h5 n5 M) I, h! q0 }: }9 R+ z" W( J5 A: h( ?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 i$ |8 A% f  y  Y" V解读:转移的主要目的,在于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 ^0 q2 Q7 a) Y: n" @- o5 W) z: j* E  Z( Z- ~7 d% ?4 m& ]. N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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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7 k$ m; L& M4 D" R9 t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9 C! ]5 x& ~' ~& ~* j% A! d- J: j解读:生育保险同样具有强制性。五个险种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要缴费,工伤、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 U) s4 I- f2 F. v! T" i  K, J. E.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v) b) t& g, ?. Y3 d& `. y. q解读:本条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待遇范围,有很大突破:把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而且把生育津贴列为法定待遇项目。! z, R, G# y8 p, d; \" b) r

. \. o* u/ D( f+ c, b+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4 Q. h5 ^0 k- H  ^$ x4 L1 l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o! o5 |) {6 e6 O' Y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2 C3 _3 [( \; o# U: T(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W, k& i2 y5 h
解读:男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也可享受生育津贴。但陪产休假则不享受生育津贴。* f% r2 L. R0 h) C  n9 s
) \( u" ~- O$ Z  }8 b"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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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 G6 ^! E- ~" r' x. r0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M: f* r" F6 V) b# y- I
解读:对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上月的110%核定应缴额;而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额。
1 W8 j$ o* }4 T$ Z7 _5 c
" _; o4 X, g4 n- }; ~6 I(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B" ^# f9 l+ |* n5 C解读:本条授权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采取相应手段强制征缴。
5 Y6 D. `( w/ f9 B0 d5 ~4 _, P! c/ G9 W- j' }9 b$ r: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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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4:38: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社会保险法没有人关注吗?

点评

陌上雪  当然关注了,但是明年7月才执行不是?简直和劳法一样,众人皆知了,呵呵  发表于 2010-12-23 22:05  回复
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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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1:40:23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支持了,另外社保的滞纳金也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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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9:12:33 |只看该作者
慢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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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1:43:49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有文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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