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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婚先孕系列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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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3:44: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markkk2010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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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markkk2010-(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1915)
       最近很多人在讨论关于未婚先孕这个问题,包括是否合法,能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产假,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回答者中也是有赞成有不赞成,在一些问题上声音不一致。所以我就花了些时间整理一下这个东西,给大家一个系统的思维。
3 Q3 z  A5 e: L6 c* d. g# J) D  ^       在成文的过程中,感谢小小猪的爸爸小猪给予有些错误及时的批评指正。说实话,我没有任何处理经验,只是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等基本问题,还原一个基本真相。如果还有别的问题,我会不断完善。希望多多指教。3 Y( g0 A, |; ]- l- a. a  B8 W
4 c: z' P+ ]: D6 r
1.有些人问,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1 Y7 U3 q0 q& j, a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此期间合同的存在不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为前提。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9 h- x4 q; N0 `% l, d+ {
5 o; b: e* j; }8 e6 q
2.未婚先孕,是不是可以休产假?
! [' a+ ^3 w5 p6 _' @( S! P$ ~       这问题是显然的,不休产假能行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1 D1 C- A! `, m; ?3 x
* p, q! J5 ]% x
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 v, P  m: j7 }; e5 X5 d7 E*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0 q8 Z/ |! I6 @+ d- l* s7 |5 h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0 B" `( j' N" d" U" M) H( l

- X+ q) M3 M& O0 m       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以形成生产事实和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3 f1 Y$ ], U' K% n: T% ?
$ J* J: D. o0 t4 W) K% u  R$ G6 C
其他补充
8 {% C6 j$ A, d2 M* d$ K7 m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7 ?- E7 g. t5 V; L+ M8 j+ W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9 ^) O$ k. X+ ]: `  D4 j9 e# k& [! Y* K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9 ?: d  h6 k9 C: z# H) b: s8 D% G( D6 T5 m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i7 @$ H& B. x3 D5 D

( ^+ y- k& e/ Z4 Z6 L& F3、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0 o0 i, i3 K4 Y, g) \, y2 }
- l3 l. A' z- p0 e; S  {【案例】
/ o& o6 _8 [/ l( ~  ]. b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 J" J& c( {% Y' k$ I$ Z* m& p: J) w! j
       观点:  K# O8 a/ x4 {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4 h3 q! l: L2 P; b6 S5 T( e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G, W6 k6 ~$ z+ T/ @1 A# ]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 K0 ?7 q; ~' G5 f6 e2 v
1 l* t/ U' g. K% x; W5 S
【分析】
1 [' G7 d, d/ D7 I/ w0 T1 l) p$ d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 r& v9 U: m. `& f$ s. o0 i
       地方上如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1 f! u& v' x2 g0 _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 u! J+ H0 z4 H) d+ H) F
' [$ x: y. ^/ Y% g  },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f! V0 P9 ]* G8 p2 Z8 j, S: O7 G
               常诚老师的补充,本文后半部分的为常诚老师的补充,稍有改动;
# g4 F5 o- J* y) x* z               其他网络资源。
4 G& ]6 t* y  p  f0 D1 s' v) M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7 14:41 编辑
9 O+ J  Z' P, I& `. G! K
4 y: q# @$ 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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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无盐 + 10 这个问题我想太多人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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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1:52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啊,汇总后很方便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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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客气!呵呵!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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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2:33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的重视,非常谢谢!
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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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09:55 |只看该作者
你动作真快
" s5 V9 ]' |+ c/ v$ }不过最近论坛里 这类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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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是啊!但是很多人发帖之前不搜索的,就是一个劲的发,跟我刚来一样!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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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1:19 |只看该作者
那生第二胎、没有准生证的手续的,应该也可以参照执行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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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5:12 |只看该作者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公司必须制定较严格的政策.如果在员工处罚条例中已明确未婚先孕处理辞退处罚,这难道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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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2010年上半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1-8-29 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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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5:02 |只看该作者
所以,同胞们最好还是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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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7:14 |只看该作者
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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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确保基本工资,甚至是原薪不便!其他的绩效工资的,可以协商!但是没有必要在这里做太多文章!  发表于 2011-8-25 1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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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8:21 |只看该作者
9 v0 c" F; \. g) [. s- H7 {  f
1、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啥区别?未婚先育或者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G0 U' a. j; i3 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9 K# O: g1 m( w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d) V  p1 I&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t  g1 v- w1 B& s# l& g6 d, n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x, |: w. }9 E& N) i6 s
4、看看下面的内容:
9 F% ~2 @1 `! ]1 Z/ v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1 K: D" q/ D6 p' g
【案例】
1 q( U6 v. l$ S" |$ x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 u, Y: d+ b2 L' u9 G7 @5 U观点:
! r' A  b9 a# w( b( X0 o' Q  K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6 b  ]* D! e/ a# d1 _6 p4 O. \( V- d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 K- [& |2 [3 S! R2 C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2 Y( P. S& q9 Z; D
【分析】1 X0 S1 k3 R: |" @* E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7 h0 K0 I' H$ a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 z! s/ ?5 Q5 ^9 _6 n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T: b) O1 `% n  e. o4 t# P; N3 v
4 D' f. p. n* a
以上来自于网络资料: N# E+ @" P8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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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 R% D, N- t( a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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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8 + 8 谢谢常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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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实习版主和常诚版主都总结得很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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