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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婚先孕系列问题汇总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25 13:44
标题: 未婚先孕系列问题汇总
       最近很多人在讨论关于未婚先孕这个问题,包括是否合法,能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产假,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回答者中也是有赞成有不赞成,在一些问题上声音不一致。所以我就花了些时间整理一下这个东西,给大家一个系统的思维。- ^/ U, ]9 W( [/ v% {1 r
       在成文的过程中,感谢小小猪的爸爸小猪给予有些错误及时的批评指正。说实话,我没有任何处理经验,只是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等基本问题,还原一个基本真相。如果还有别的问题,我会不断完善。希望多多指教。4 S( x( A$ L% |5 n/ i4 e

' R' v6 g5 O+ x3 p, l' O2 z5 V8 t5 z1.有些人问,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 }" y  j% G- ?! a7 E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此期间合同的存在不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为前提。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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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 M' T$ d6 z2.未婚先孕,是不是可以休产假?
; h8 g8 W5 G4 w# ^  @+ |       这问题是显然的,不休产假能行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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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7 @! t# Q; o/ \6 V+ _5 q) q" 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 a& F% I- {% T/ ^5 J& g2 e, n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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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a. I$ D0 r" p, [       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以形成生产事实和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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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 I  S: n6 V9 g1 Z: n0 A其他补充
. r# R; ?+ Q9 d2 P2 d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 b# J5 w# D( w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E2 b( l' h2 u3 U% {3 P6 X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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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 V  m& w1 h, w1 V1 T2 K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1 S0 T; {! V)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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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W  e' \  h  M, @# r7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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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E. E$ g/ N& N! E8 E. |# D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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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3 _! a; K* r) c5 w: Q9 n; C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5 O/ u* V" d3 u) Z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5 h6 A! t; g+ `8 O+ T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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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w3 V' B: l8 A【分析】
% c2 Q5 Z3 f9 s, E/ u6 x  \2 ?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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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上如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r- ^4 {6 Z3 l) L* Z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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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n' {& ^% e8 O; g/ x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z; Z: K8 |4 ^               常诚老师的补充,本文后半部分的为常诚老师的补充,稍有改动;. M" u2 W  T/ B2 j6 W4 q$ y
               其他网络资源。/ U. c" h% h% Z' S1 i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7 14:41 编辑 - ?; g7 l8 f2 z( Z,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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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yh81109778    时间: 2011-8-25 13:51
感谢版主啊,汇总后很方便学习哦.
作者: 五月好时光    时间: 2011-8-25 13:52
感谢版主的重视,非常谢谢!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8-25 14:09
你动作真快 # W) j# K' z2 ?0 x& B9 [. W
不过最近论坛里 这类问题很多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8-25 14:31
那生第二胎、没有准生证的手续的,应该也可以参照执行的是吧?
作者: simpl2008    时间: 2011-8-25 14:35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公司必须制定较严格的政策.如果在员工处罚条例中已明确未婚先孕处理辞退处罚,这难道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安静点    时间: 2011-8-25 15:15
所以,同胞们最好还是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作者: 安静点    时间: 2011-8-25 15:17
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呢?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8-25 15:18

  }0 d5 m# j  L7 w3 j1、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啥区别?未婚先育或者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 {3 N  L6 o9 W4 i0 i" J( u! K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g3 w' H+ }2 o" b) Z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n% T  S, h3 A  Q* `  u4 \7 Y3 K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4 ~' S- t  y$ @5 F" L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z% m+ N4 i' T( ^! e* @8 `
4、看看下面的内容:$ F& @5 T+ m% R2 ~4 U' g
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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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D" X7 }& [; K( {  z) D3 e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z: }4 G: B) l' C6 a6 f/ n
观点:
6 B4 g8 a! Y4 Q' E" A5 f- B. m(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 I0 |5 Z0 t" B) i6 j% V( v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t5 @4 X/ s1 k$ C1 m" u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 e3 Z6 z  j2 ^/ I【分析】0 l5 C5 w9 P9 X3 |, L7 K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l+ [; Q& A. k7 V6 q/ W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0 r7 f* O7 l% o*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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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自于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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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alys    时间: 2011-8-25 15:49
markkk实习版主和常诚版主都总结得很好,学习啦
作者: 融化的冰激凌    时间: 2011-8-25 15:59
恩,动作好快啊。
作者: 六小灵童    时间: 2011-8-25 16:21
谢谢了,学习了
作者: BonnieJiang    时间: 2011-8-25 16:31
感谢楼主和九楼常总的分享
作者: yiyiyy    时间: 2011-8-26 09:26
学习了。。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8-26 20:32
还有一个问题,未婚先孕的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是不发还是按照医疗期的规定发病假工资?
作者: fuzingzing    时间: 2011-8-27 12:51
不错的帖子!
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3-1-11 17:01
哈哈,我本月的学习重点是“三期”,这个帖子真是强大。而且我现在怀孕了,也要好好地学习一下。
作者: 蚂蚁很胖    时间: 2014-9-13 14:09
感谢分享
作者: 大大喵    时间: 2014-9-16 14:25
谢谢分享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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