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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婚先孕系列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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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44: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markkk2010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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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markkk2010-(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1915)
       最近很多人在讨论关于未婚先孕这个问题,包括是否合法,能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产假,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回答者中也是有赞成有不赞成,在一些问题上声音不一致。所以我就花了些时间整理一下这个东西,给大家一个系统的思维。
3 D* b) H* r3 F       在成文的过程中,感谢小小猪的爸爸小猪给予有些错误及时的批评指正。说实话,我没有任何处理经验,只是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等基本问题,还原一个基本真相。如果还有别的问题,我会不断完善。希望多多指教。- t9 x, x* \, x% i
+ {: W" J. {! d9 q7 K& Y
1.有些人问,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j! v3 @5 ?; P5 X6 ?  R$ W  C! x0 b6 @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此期间合同的存在不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为前提。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 z; c& Q% @4 U1 I9 i

, l) `# X1 h* ^$ A4 I9 q* h2.未婚先孕,是不是可以休产假?& i" `$ R" g! ~1 s
       这问题是显然的,不休产假能行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r3 @- i4 h0 t) l7 S2 X1 [7 U2 j( v( q2 J# j# B; G, i* L
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 s! f0 u, a5 _- t! I& G* }, B7 B8 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3 j" L% N$ ~8 P% p+ i8 H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5 E( ~. T" l4 b' Y% F5 e% ^

1 Z: L# J- a+ @1 v       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以形成生产事实和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2 i, l/ o' K3 A* i+ J4 M
; p8 F9 c$ Q4 J: B7 w
其他补充 - d" S1 r& f5 Z3 @, 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t' k! j1 P- D2 x% G" v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f8 R/ L* }5 T) l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c, y1 t* x8 n( k2 V% x& Y' D( Z& V% g+ Y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m  o& q9 n) o* u/ W, Z5 P3 }9 a

' [, q; o, t. s0 U3 \9 k) J2 e3、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2 w' g0 F9 G& P
! {' @8 l4 `: F2 M
【案例】
" A/ U! u2 V. ?6 g* @9 p( a5 C- c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 I+ U8 r: [" F/ A- b6 w* n! J+ K       观点:1 j: B" K6 E2 U# ?* H# ?( Z. @$ D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 e8 l, z- {" x+ \7 a/ A( U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O* V& _6 Q* D8 O8 v7 J7 e; f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4 g  D% [$ a% U: W7 [' D  L$ B
( q' @" x' v" v2 m, v
【分析】
& W0 g% L4 e1 l" t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 O7 u9 R$ k. Z$ x2 a" {# ]       地方上如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8 C" d& T3 r" p: `9 H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9 |0 g2 k) a6 w( z6 _2 n* V* M

$ A: l0 V/ t- x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 G  A4 L% ~/ x% p
               常诚老师的补充,本文后半部分的为常诚老师的补充,稍有改动;- P0 h: l3 R5 O* x, G
               其他网络资源。( @  `: P4 J4 t# S6 z5 T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7 14:41 编辑 4 R& Z. x; W& O/ c4 a8 I6 X& n" t

% j; x; S& a4 z: `, y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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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1:52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啊,汇总后很方便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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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客气!呵呵!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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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2:33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的重视,非常谢谢!
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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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09:55 |只看该作者
你动作真快 & i5 \5 y2 q6 R2 ^9 K
不过最近论坛里 这类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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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是啊!但是很多人发帖之前不搜索的,就是一个劲的发,跟我刚来一样!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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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1:19 |只看该作者
那生第二胎、没有准生证的手续的,应该也可以参照执行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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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5:12 |只看该作者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公司必须制定较严格的政策.如果在员工处罚条例中已明确未婚先孕处理辞退处罚,这难道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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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2010年上半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1-8-29 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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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5:02 |只看该作者
所以,同胞们最好还是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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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7:14 |只看该作者
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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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确保基本工资,甚至是原薪不便!其他的绩效工资的,可以协商!但是没有必要在这里做太多文章!  发表于 2011-8-25 1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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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8:21 |只看该作者

7 A3 J' G6 b, U/ G1 N9 h) O" {' |1、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啥区别?未婚先育或者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X! p  ~. O( P/ J8 d-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v4 E) }" ]5 }7 G《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 ^1 h' h. \: Q' e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 h  Y* E9 }; ^* F5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8 y9 G5 b6 ~# e6 q
4、看看下面的内容:- y" g" M. [( w" B  c' m& P9 ~
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3 W4 S6 \. w7 J) o3 y
【案例】7 L6 I1 s! c9 I1 d% y' j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8 c4 }) ^: ]1 w" `' j* E8 c观点:# r7 B5 d1 x- |- r- w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 U' l" a9 V# ?- P0 c"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 h/ _+ w1 l  p& a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 n5 f8 T  T" I* N
【分析】
" u8 ?7 D4 q9 t《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 q0 m: J& n; L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4 ?3 E7 ?# H* J4 _- }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5 p; u% k  q% }! [  {% k9 ~4 I
" E! H* r* Z7 @& k! ?以上来自于网络资料$ Y- K+ {- p7 i: V, a2 A

) `8 M- t% |, ]+ g
; j8 L! Z" c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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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8 + 8 谢谢常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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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实习版主和常诚版主都总结得很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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