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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在讨论关于未婚先孕这个问题,包括是否合法,能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产假,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回答者中也是有赞成有不赞成,在一些问题上声音不一致。所以我就花了些时间整理一下这个东西,给大家一个系统的思维。5 s- Y7 ` H+ E( l3 F
在成文的过程中,感谢小小猪的爸爸小猪给予有些错误及时的批评指正。说实话,我没有任何处理经验,只是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等基本问题,还原一个基本真相。如果还有别的问题,我会不断完善。希望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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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 w3 C. } l2 Q1.有些人问,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T; J% d7 I! X4 X4 N0 K4 y1 a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此期间合同的存在不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为前提。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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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婚先孕,是不是可以休产假?2 l5 l/ A" U) H1 i) k
这问题是显然的,不休产假能行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w, y' N, R9 d5 ?3 m3 E2 V8 D
! o9 L$ v/ c h: B3 k4 W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 E6 i" O. B! z, S4 A/ n1 F9 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M! p$ a5 R- l+ m" x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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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以形成生产事实和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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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k6 Z; s1 ^' y s" s7 r其他补充
+ ^0 F( }8 w/ e+ T2 [1 Q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w2 t+ Q- t8 \' e( b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6 C$ r4 B+ M; j) X$ b; m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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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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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f1 M R7 m9 m8 d" T3 a1 X9 V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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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 }# R( }+ m% r2 d# |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 g4 {9 G1 J, x$ G3 c, T4 Y
观点:
& W' E9 U- g0 q5 t8 Q! t4 T; z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9 Z' E7 B7 p5 Z, o$ A0 G8 b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6 G# N! {+ J* b0 d7 O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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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L! ]6 ^2 G【分析】
, V# h( G! D* j8 ?: H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V. ]2 @8 Z: ^$ [# D+ z 地方上如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8 m% @, n7 b: h3 Q: f9 [. V# ^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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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 I. v9 w! ]) E0 Y
常诚老师的补充,本文后半部分的为常诚老师的补充,稍有改动;! r! z3 J% v-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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