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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讲证据,如果B去劳动仲裁申请,那么他要提出公司解约的证据,而公司必须举证说明协商一致。当然,我站在公司角度,肯定会以口头沟通,本人同意为抗辩。至于B说没有答应,而当时只有2个人在场的时候,等于证据效力均不足。那么本着快速调解结案原则,就在仲裁委进行庭外调解,适当支付补偿金而已。反正都是在公司计划支出之内。, O1 t q5 Z'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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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一个领导者角度,我倒是欣赏A的干脆果断,以及对后果复杂性的认识。这样的经理,给予一些磨练,如果B进行起诉,那么正好作为A的训练科目,岂不是更好实战练兵?能够协商一致最好,但是不能协商或者对方死缠烂打,那么就果断处理,争取在仲裁庭调解书方式结案。
! ^! w* j, ^8 [. t" C+ @. x+ _2 B% b' B7 f. i$ T9 S
第三,秘书下放做部门领导,这个本身就是干部培养方式,而且非常有效。至于技术层面的不足,完全可以通过下属团队整合支持和个人适当进修培训达到目的。毕竟做管理者,需要更多的是协调和指挥,不是自己去做下属的事情,能够把握住重点就可。内部空降兵和干部轮换训练,也是非常好的做法。9 q$ D% U+ _& @1 W' w) L5 J: U
& h4 ]0 f# n" h6 n/ ^5 o' @* o哎,考虑到楼主的倾向性,我就从B的角度说说吧% m, H. T8 B% @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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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情况属实,且无任何夸张细节的话,公司做法过于武断。可以申诉公司未按法律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关系。
7 v; `! e, M# L9 g( Z2、可以先进行劳动行政申诉(就是去劳动监察队举报),一般都是不会受理,而是让B去仲裁庭申诉,那么带好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证明作为证据,按照劳动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立案是比较简单的。# y0 d, i) p! a1 y0 ~5 K( H9 U
3、开庭时候,可以同意调解,但是主张就是N+1的赔偿原则,尽量争取更多利益。
+ k1 d( V; {( e# s. E3 i4、将程序和最后的赔偿结果考虑清楚,可以与公司进行对话,主张权益(能别官司就别官司),毕竟如果B起诉公司,这个事情对于未来雇主在了解情况(背景调查)时候有不利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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