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护法和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申请条件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残疾人按月足够缴纳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事项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金额与一般员工税前扣除的口径一致,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财税〔2009〕 70号文取消了享受该优惠对企业残疾人人数和比例的门槛,即目前只聘用一名残疾人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文的规定,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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