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中时常出现用人单位给员工降薪调岗的情况,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的内容。
$ o: W3 F% h7 U: S) c 其中,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以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调整相应的薪酬福利。前提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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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j% S4 |$ W5 Y3 c9 b● 2012年1月,阿军进入T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阿军)从事甲方安排的(T公司)保安工作,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能力、业绩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的原则,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 2013年7月,阿军被调至新的地点进行安保工作,因增加约50分钟路程,阿军不服从调动安排,并未到新的地点报道,同月,T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阿军的劳动关系。 ● 随后阿军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T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阿军不服诉至法院。 4 }- V4 \% ?; }9 d# S) u
》诉讼结果 公司对工作的调整在合理范围内,后续解除劳动关系也未违反法律规定,驳回阿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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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_7 x1 [) j; Q; Y'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 关于调动工作地点,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T公司可根据阿军的工作能力、业绩考核结果和工作按照合理诚信的原则,调整阿军的工作岗位。公司作为用工企业,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工作调整。 本案中,T公司只是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工作内容、性质及报酬都未改变,属于合理的调整范围,张某在调岗期间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阿军的诉讼请求。 x' Y o0 J9 D9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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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O# F7 {! m: T& y& A% R● 小周与X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周的岗位为厨师长,月工资标准为10,500元。 ● 该《劳动合同》表明:甲方(X酒店)可以依据乙方(小周)在该岗位是否称职,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乙方岗位变化后,甲方可根据相关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 随后,X酒店以小周不能胜任厨师长职务为由,将小周的工作岗位由厨师长调整为B级厨师,月工资标准则降到了5,000元。 ● 小周以X酒店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起诉讼,要求X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 关于小周的调岗降薪,X酒店认为是合理且合法的。小周不能胜任厨师长一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存在因菜品质量问题致使用餐顾客投诉、对下级人员管理不善、厨师间出现争执、偷吃菜品等不良现象。对此还整理提交了单方面的顾客意见以证明以上问题,还有一份工资调整草案,证明酒店对小周的调岗降薪是经过开会研究和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 ● 而小周为此辩驳:所有这些证明不能胜任职位的证据材料都是X酒店单方面制作的,他并没有签字确认,内容并不具备真实性。此外,X酒店之所以反复发难、调岗降薪,是由于他与新上任的总经理不合。 ● 酒店再辩:有向小周出具新的《岗位聘任书》,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了小周,小周虽拒绝在《岗位聘任书》上签字,但此后实际已经在B级厨师的岗位工作了两个多月,酒店也已经按照B级厨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 ● X酒店认为,小周以实际行动表明他接受了调岗降薪,双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岗位和工资标准的内容,所以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 小周却表示:根本不同意调岗降薪,也从来没有做过B级厨师的工作,一直在坚持履行厨师长的职务,这一点,从我没有在新的《岗位聘任书》上签字就能够证明,并且这两个月,我也一直在要求X酒店补发工资。 ' r6 v, s C' @/ }1 o$ n& z$ ~4 |
》诉讼结果 - X酒店单方的调岗降薪行为是不合法的;9 }( D: A; r' P
2. X酒店应当向小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 ~& s' P, L Q3 }9 g! `9 w# f
》案情分析 # v$ @ ]& h2 Y1 {, N) }) p
- 对于X酒店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合法的问题$ G: f1 Z4 w( [8 U. y9 c1 [
4 L0 f* C9 R( K& D3 k2 d$ L" |X酒店和小周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是否称职进行调岗调薪。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K8 W' J n- k; A z
因此,X酒店要对小周进行调岗降薪,就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周不胜任厨师长工作。而该酒店提交的工资调整草案、顾客对菜品的意见等证据,都是T酒店单方制作整理,没有小周的签字确认,小周对此都不认可,所以从真实性、客观性来说不足以证明小周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的X酒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认定酒店单方的调岗降薪行为是不合法的。
6 y; x4 ^# F1 w# v* Q2. 关于双方是否合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小周没有在新的《岗位聘用书》上签字,双方没有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 E. P' }7 r1 G3 J! G3 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a4 U$ y3 [+ K! C
即在一定条件下,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情况仍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3 r8 s8 j" C0 _( ?2 b
本案中,如果小周口头上已经对调岗表示同意,或存在实际变更岗位超过一个月的行为,从而能够推断出对此认可的态度,那就可以认定他对于调岗是同意的。而X酒店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周口头同意调岗降薪,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周实际从事新岗位工作,所以该酒店认为双方已经合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 N4 n" ~: x: R. Z/ y0 C因此X酒店单方调岗降薪是不合法的,小周也没有同意调岗降薪,那T酒店径行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形,小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X酒店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7 ^* T# b0 x, L3 h+ s! i7 ^
. }# T: [$ r/ Q* n; s& \总结
( Q. h% _% t% X0 }调岗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十分常见,同时也是令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劳动关系作为当代用工的主要形式,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 1 ` ~; m; d( B8 N$ b5 g/ s; m
以上案例都证明企业需对“必要”、“合理”、“正当”调岗予以把握,所以合法性、合理性始终是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复杂多样,如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体现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调薪调岗”确实是件头疼的事。
6 F8 w1 d1 y7 \1 J; ^- z- J1. 必要:企业基于企业改制、经营方向调整等客观情况为促进企业发展必须对员工进行调整。 2. 合理:企业的调岗行为由企业改制、企业经营方向调整、员工经培训后任不胜任工作等正当理由。 3. 正当:企业调岗行为不应损害员工利益,包括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社会地位等都不会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应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 s% n2 u3 n! j% h r7 q
以案例一为例,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7 ]4 o5 |, X( f' {5 U如果调整是正当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若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或无采取其他补贴、补救措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合理合法的权益保护。 6 q) _, O* X" ]! Y& Q# V5 d* K( l
" ]/ b/ M1 `7 s4 |9 I/ D, u v% t9 C以上案例相关引用法规如下:
2 h# \, K0 s, j$ k) A3 @& 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C$ }9 y$ G, F
第三十五条 |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s/ _ D: A4 Z; N# `) P4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5 ?; d# C& b3 \9 l第十一条 |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 I+ n' y/ X4 u" T; h第十三条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a7 K* [) o&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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