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1-1-18
- 注册时间
- 2003-2-20
- 威望
- 0
- 金钱
- 993
- 贡献
- 6
- 阅读权限
- 30
- 积分
- 999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26
- 主题
- 17
- 精华
- 0
- 好友
- 1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3-2-20
- 最后登录
- 2021-1-18
- 积分
- 999
- 精华
- 0
- 主题
- 17
- 帖子
- 126
|
第三十四条 [超时效处理]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又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
3 U4 M# V8 F+ R" Z+ _% b) f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申请时效限制。
) Z. b& u( F) g' ~+ @第三十五条 [时效中止]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仲裁申请时效继续计算。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v/ H G& @3 F7 O
(一)突发或紧急公共事件致使当事人行为受阻碍的;( J# B k9 s7 |0 g5 Z
(二)经医疗机构确认当事人患病或住院,行动不便的;
5 N1 ]" H9 ?9 Y5 X(三)经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受到人身限制的;2 X, v/ h4 J" H/ C% F
(四)劳动争议仲裁院认可的其他理由(何谓其他理由?法无明文不为法,尤其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没有立法之权利)。: C0 B1 k* H) A5 S F; W% f/ z$ r
第三十六条 [时效中断]仲裁申请时效因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什么是有关部门,显然这种扩大的不明确的解释是不确定的,导致当事人无从适从。)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如果有关部门1年都不出处理意见,是否意味仲裁时效无法确定?而且有关部门是否有义务一定要作出处理意见呢?),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纠纷发生时,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如何确定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如果二者的时间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充其量应该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该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张”)时起,仲裁申请时效重新计算。. f2 s0 J( t5 Q- L a
当事人主张时效中断的,由主张方负责举证。
' R2 @# I5 E: y; P7 I; t第三十七条 [保护期间]当事人的权益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往前保护2年,对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年的规定和60天的规定明显冲突。此规定也没有法理依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往前2年即前2年实际上没有劳动争议?没有劳动争议又如何需要保护?如应该属于保护的,为何超出2年部分不予保护呢?劳动法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这部分权利。这种权利的剥夺,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剥夺?
6 B$ U6 m1 f( l b6 i: F5 J
, ~% J. ^. m; L5 `7 S暂时就写这些了,有兴趣也可到www.laweasy.cn上看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