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8-10-30
- 注册时间
- 2004-3-1
- 威望
- 0
- 金钱
- 2186
- 贡献
- 7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2193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71
- 主题
- 25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4-3-1
- 最后登录
- 2008-10-30
- 积分
- 2193
- 精华
- 0
- 主题
- 25
- 帖子
- 171
|
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恩,这一条其实只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实质性影响。
8 g5 K! n1 Z1 ?7 ^" n# Z0 M k九十七条的全文是: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最后一句话。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法》是有规定的,这一块的经济补偿并不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免除。$ P5 F% P J& C+ j
而合同到期终止以后的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提出来的新概念,从立法精神上来说,这一规定也是不应该溯及以前的。这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h% i$ m. X, r1 a1 z
所以,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身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条规定本身没有问题。[EDIT]用户“dianahqh”于2007-7-4 17:59:20编辑过此帖。[/EDI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