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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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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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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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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东莞的事件在央视二套看到了。看到劳动保障机关领导的解说及语气很为企业感到郁闷。
" M5 [2 t! s8 ^6 ]
' N( |. Y+ i2 |0 y) Z5 O+ {
“白花了几百万!!”说得轻松,而且事不关己。
5 t" _4 V# `/ S1 ?* s3 H
* U# X1 C- \) I, c# }/ q
老实说,这几百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是企业和职工一同用劳动换来的。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没有多少百万来白花!!!
% L' t" j6 p' r5 Z* C3 ?% ?
9 {; K9 o0 {- ^. r' Y- X2 P. H
如果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并向立法、执法部门寻求帮助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指出解决办法。因为这类行政机关帮扶、、指导、监察对象并非只有劳动者,企业显然也属于其中。行政机关如果没能做好解释工作,应当属于“不作为”。当然,在解决劳动者或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同时进行正确的引,而这是解决问题之外的另一项工作。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应有两套办法,一是利用法律为当事主体解决问题,二是综合考虑事件多方关系,提出权衡建议。当有关事件主体均未能采用行政机关建议,进而导致违法的,这时则是执法者铁面无私的时刻。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 R) p, z/ ]: }' |# w- [' a
* v% Q4 ^9 c+ I! p3 K% w
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走弯路,浪费钱财。官员才不会有那种轻松语气。
- {' |- X4 o7 E. Q# [
8 ?" u# t% y( [" s$ [
现在的状态一部法律没能被很好理解,从而被误解,被想象成“陷阱”,从而掉下去的有蹒跚中的企业,有辛苦可怜的员工,唯独没有立法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2 t' }# A" |% j7 E% G' @ f" \! u
0 \8 \7 ]4 l3 z
所以央视的那些非立法者们、执法者们才会呼吁,一部法律是需要宣传的,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8 T4 H# Y1 x& i0 \! H9 c
( Y# J, O% D3 s3 t" w% V1 n
wyj 8/12
O% ]5 V% a(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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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9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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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2016 如此圈子 你不加入就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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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9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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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我是在东莞工作的职业人,我们从事的工作更是和这部新法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不能有更多的评价和讨论.
9 I4 l+ E8 l' Y! w& M8 O2 z, r
希望企业的负责人能更好的理解新法的内涵,不要再做一些无谓的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好自己的企业规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有什么可担忧的![EDIT]用户“狼行”于2007-12-9 12:57:23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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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2-10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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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关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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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发表于 2007-12-11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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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谁赋予过企业这样剥夺劳动者权利的特权?[em18]
# Q) {$ C8 }3 n4 b3 H5 ?- f1 c
2 D6 l; S0 @ v1 D0 r$ _1 h
完全懂和完全不懂都不要紧,就怕半瓶子醋加胆壮——“我觉得存在漏洞,应该可以这样‘规避’”。之前咨询过劳动部门么?咨询过工会组织么?
C5 @' U( a. f3 G% n
, G, i, R& Y3 o# A+ D4 U
司法解释没出台之前,“应对”措施太多太经典了、不得不钦佩。然而,运动员不应该自作聪明、把组委会当成傻子,毕竟人家才是规则的制定者。
, o8 Z! i5 h8 ~% q
% P& g$ c; m& e" ?: G" [
好比杀人是违法的,有心人非要去钻研“逼他自杀”“骗他自杀”“花钱引诱他自杀”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并付诸实践...把钱给了意向被害人后,发现这样也是违法的,而且人家拿了钱不去死、还反诉自己蓄意谋害(未遂)时,不禁觉得自己很委屈——“为什么没有人早点把每一种违法的行为都列举给我呢”。[em35]
) M9 f- @" x7 m1 z2 @# c, t
+ v. q) \0 \4 u; q* e+ Y( d
至于宣传力度的问题,个人觉得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到位的,不可能做到挨家上门普法解读的,自身予以一定关注下资讯还是满多的。
3 O7 ~4 [$ O/ i( L7 \3 z
6 S5 J3 B3 d% ?: Z6 d: D
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2-11 10:57:2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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