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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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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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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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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东莞的事件在央视二套看到了。看到劳动保障机关领导的解说及语气很为企业感到郁闷。
: H/ B* n- y" A
' W. A9 s0 y/ I$ i# B
“白花了几百万!!”说得轻松,而且事不关己。
3 Z5 Z. m7 A* b" A3 x: W
5 V% x: ]( g- e
老实说,这几百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是企业和职工一同用劳动换来的。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没有多少百万来白花!!!
0 A; H3 x" d7 D) t8 [/ V* N& X
; n1 |# O% _" H; R* X9 F5 S6 I0 t
如果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并向立法、执法部门寻求帮助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指出解决办法。因为这类行政机关帮扶、、指导、监察对象并非只有劳动者,企业显然也属于其中。行政机关如果没能做好解释工作,应当属于“不作为”。当然,在解决劳动者或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同时进行正确的引,而这是解决问题之外的另一项工作。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应有两套办法,一是利用法律为当事主体解决问题,二是综合考虑事件多方关系,提出权衡建议。当有关事件主体均未能采用行政机关建议,进而导致违法的,这时则是执法者铁面无私的时刻。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7 C" G' Q! L: l$ V, Y
+ m* C. v# w/ F6 J% S G0 e4 g0 W
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走弯路,浪费钱财。官员才不会有那种轻松语气。
% T. H ~4 f, w4 ]' h
1 P* i: T* p. q$ L2 D2 i
现在的状态一部法律没能被很好理解,从而被误解,被想象成“陷阱”,从而掉下去的有蹒跚中的企业,有辛苦可怜的员工,唯独没有立法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2 ^+ A% g8 A- t* t& _( S9 z
% P. \! l. e# Y4 d
所以央视的那些非立法者们、执法者们才会呼吁,一部法律是需要宣传的,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5 h3 e! o' E H; K8 a' o' F
) g+ |3 }& c0 Z! P# g
wyj 8/12
4 z1 W6 B+ P) c" d0 n( j7 J;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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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9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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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2016 如此圈子 你不加入就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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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9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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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我是在东莞工作的职业人,我们从事的工作更是和这部新法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不能有更多的评价和讨论.
g/ L) z9 o4 o( k# w5 r1 d$ e
希望企业的负责人能更好的理解新法的内涵,不要再做一些无谓的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好自己的企业规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有什么可担忧的![EDIT]用户“狼行”于2007-12-9 12:57:23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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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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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关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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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发表于 2007-12-11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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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谁赋予过企业这样剥夺劳动者权利的特权?[em18]
6 D6 y3 C: o/ d9 n4 u; l
" t; J" P4 l& l; S
完全懂和完全不懂都不要紧,就怕半瓶子醋加胆壮——“我觉得存在漏洞,应该可以这样‘规避’”。之前咨询过劳动部门么?咨询过工会组织么?
9 o# T& H5 A+ `, `
3 c- d/ ^0 j8 O% i0 `' \. U0 L5 i
司法解释没出台之前,“应对”措施太多太经典了、不得不钦佩。然而,运动员不应该自作聪明、把组委会当成傻子,毕竟人家才是规则的制定者。
' p7 o2 ]+ N4 E) ^
' T/ O+ u( S: m* I" @- Z; U
好比杀人是违法的,有心人非要去钻研“逼他自杀”“骗他自杀”“花钱引诱他自杀”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并付诸实践...把钱给了意向被害人后,发现这样也是违法的,而且人家拿了钱不去死、还反诉自己蓄意谋害(未遂)时,不禁觉得自己很委屈——“为什么没有人早点把每一种违法的行为都列举给我呢”。[em35]
6 i. [7 G; k3 z2 k4 j8 [: M' p a
6 N, e2 }! w. Z, C+ r! I# r
至于宣传力度的问题,个人觉得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到位的,不可能做到挨家上门普法解读的,自身予以一定关注下资讯还是满多的。
6 F& R. [4 S _
4 D4 ]8 j. P8 y; V) O7 v0 _
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2-11 10:57:2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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