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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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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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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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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东莞的事件在央视二套看到了。看到劳动保障机关领导的解说及语气很为企业感到郁闷。
7 I$ k' U' A3 r1 n# K9 [9 P* Q# R
- T7 _1 i- x6 k: `) x# `1 j
“白花了几百万!!”说得轻松,而且事不关己。
# s" X" z9 A) |
J( y/ r8 \& W3 ] N
老实说,这几百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是企业和职工一同用劳动换来的。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没有多少百万来白花!!!
u T- r* b9 n( `+ c: [) O
, l& |3 w6 L: M2 Z- Q" U; k
如果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并向立法、执法部门寻求帮助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指出解决办法。因为这类行政机关帮扶、、指导、监察对象并非只有劳动者,企业显然也属于其中。行政机关如果没能做好解释工作,应当属于“不作为”。当然,在解决劳动者或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同时进行正确的引,而这是解决问题之外的另一项工作。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应有两套办法,一是利用法律为当事主体解决问题,二是综合考虑事件多方关系,提出权衡建议。当有关事件主体均未能采用行政机关建议,进而导致违法的,这时则是执法者铁面无私的时刻。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 d- D" o: X. c* k! I
) b& z; e8 {: C( X. G! H! E6 P
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走弯路,浪费钱财。官员才不会有那种轻松语气。
5 E6 M& [4 C$ U7 L
# Q2 h# f1 J6 m" x- i
现在的状态一部法律没能被很好理解,从而被误解,被想象成“陷阱”,从而掉下去的有蹒跚中的企业,有辛苦可怜的员工,唯独没有立法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 F. R, Q1 K- d" x9 @
* [. k4 F. c( C3 B& |! y5 H
所以央视的那些非立法者们、执法者们才会呼吁,一部法律是需要宣传的,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 Q3 ^! B+ J6 W& B7 j7 P; g
- t! m* ]+ U9 k( L# H Q! C
wyj 8/12
( A/ P; n8 @1 ~4 L" R* l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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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9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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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2016 如此圈子 你不加入就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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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9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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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我是在东莞工作的职业人,我们从事的工作更是和这部新法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不能有更多的评价和讨论.
6 l9 h( J& s T) i
希望企业的负责人能更好的理解新法的内涵,不要再做一些无谓的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好自己的企业规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有什么可担忧的![EDIT]用户“狼行”于2007-12-9 12:57:23编辑过此帖。[/EDIT]
中人网社区招募“中国好版主”11月话费已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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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2-10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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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关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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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发表于 2007-12-11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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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谁赋予过企业这样剥夺劳动者权利的特权?[em18]
$ v# C$ }- ^3 A3 w& z4 e( v* R% k o
: W3 Q" z' g) h) U9 ^
完全懂和完全不懂都不要紧,就怕半瓶子醋加胆壮——“我觉得存在漏洞,应该可以这样‘规避’”。之前咨询过劳动部门么?咨询过工会组织么?
/ B d' w" O% u- \+ d
& ]2 G* j0 k w/ {+ u7 n
司法解释没出台之前,“应对”措施太多太经典了、不得不钦佩。然而,运动员不应该自作聪明、把组委会当成傻子,毕竟人家才是规则的制定者。
5 b$ o' F, c$ a2 \# ?
( j. B( R8 R1 f7 P+ S
好比杀人是违法的,有心人非要去钻研“逼他自杀”“骗他自杀”“花钱引诱他自杀”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并付诸实践...把钱给了意向被害人后,发现这样也是违法的,而且人家拿了钱不去死、还反诉自己蓄意谋害(未遂)时,不禁觉得自己很委屈——“为什么没有人早点把每一种违法的行为都列举给我呢”。[em35]
+ g. Y5 r! ^6 e# @( m4 v; _
; Y$ d6 A3 S8 R$ g3 f) |- |
至于宣传力度的问题,个人觉得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到位的,不可能做到挨家上门普法解读的,自身予以一定关注下资讯还是满多的。
8 i6 X# V/ v' v0 Q2 v3 D
" [' A8 e, F1 n
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2-11 10:57:2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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