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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来4个多月了,也学习了不少,但还有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白,在此请教各位前辈,望给予解答,谢谢!( c8 C- `" W7 {. j! T
) [3 v$ N3 x6 c/ ]) E: M5 u情况如下:6 w9 Y( _ i, ~! e0 s Q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做了以下约定:
( o: m% Z0 f; i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G' { c, `8 l. B7 U
7 l( ?3 O& o1 d! S/ {下面有三个问题:- s7 e& q1 F5 a- K; e! s
! g6 s8 Q% h' |, {( ] 1.根据以上条款,在没有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有违约金一项,那么还是有效的,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u! O) `$ Z4 K4 \6 H" E3 F' b
2.如果是,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6月29日劳合法颁布到2008年1月1日之间,如果用人单位恶意约定违约金甚至是高违约金,那么合法吗?上次去听省劳动处长的讲座,其中提到,对这一期间内违约金是否有效的问题,现在还在讨论,具体要等法律解释出来才可以解决,请问各位前辈,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么法律解释现在出来了吗,什么时候出来呢?在这种情况下,7月到年底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
% p, K9 X. f/ I' m 3.假如上面约定有效,或者法律解释还没有出来,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比如在我们公司已签的劳动合同上,就有以下这一条款,即:本合同条款如今后与国家法规、规章向抵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如何解释,是否可以理解无论法律解释如何,都要按新合同法执行,而之前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呢?
, F& f$ m! l- y' P, k" U6 [: f 请高人给予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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