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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8 E8 o! f6 O! V9 m p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H9 j9 [8 m& C: ?* Q+ [7 S5 I大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企业针对一些敏感性强的岗位,如:保安、仓管、财务等岗位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合法?
& \: a/ V4 j) }0 w. V& S; a: I% y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
. X) a* ^$ H& I# l; i9 K, ^$ D一种观点,任何担保都不行。不管是抵押财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不合法;
$ [$ v4 J% G5 A+ J/ ?另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禁止的“担保”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8 I: X @7 ?5 Y. Y* P
如果将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结合起来看,第二种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
" k% ~. y3 k/ E* w3 x( D Q& k首先第九条的表述本身就有歧义,可以有两种理解:1、“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一种理解,2、“不得以担保的名义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另外一种理解。
/ H; _ _# A% \0 n; e3 R其次,在其后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责任约束,并没有单单就“担保”本身进行责任界定。0 l) O3 h" Y8 @2 k
这个问题,我也想听听大家的意见。[EDIT]用户“中国优势”于2007-9-12 17:32:16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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