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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 h* V" d+ ]/ v4 D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 [+ S p* K- z* ^4 L
大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企业针对一些敏感性强的岗位,如:保安、仓管、财务等岗位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合法?
9 V/ R1 @ _9 X" ~7 E& z" B. M' k0 L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
2 ^) u. e# I. |% s一种观点,任何担保都不行。不管是抵押财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不合法;
/ G' N' P% L3 Y0 G: g C, F7 }另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禁止的“担保”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5 f5 G7 @3 }$ `# f
如果将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结合起来看,第二种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
! I9 v( O: C4 ?) l首先第九条的表述本身就有歧义,可以有两种理解:1、“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一种理解,2、“不得以担保的名义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另外一种理解。
. o' o/ W- K0 X% p& q其次,在其后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责任约束,并没有单单就“担保”本身进行责任界定。
2 g+ d8 Q! W. q8 E! r这个问题,我也想听听大家的意见。[EDIT]用户“中国优势”于2007-9-12 17:32:16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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