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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E,每年会淘汰掉到10%的员工,于是中国的HR们都想学习这一招,但是你是否想过你能象GE那样提供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吗?你有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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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位假设0 k; S7 T! p: G! r" @9 R
末位淘汰的核心是通过淘汰威胁员工,使他们增加一种危机意识,要构成这种威胁,企业必须有较强的实力,要能提供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和福利,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企业要对员工拥有较强的吸引力,员工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同等类别的企业。但是,这类企业在中国是很少的,仅占到极少的一比例。如果使用,你的工资水平和其它企业相当,那么员工随时可以跳槽。3 C3 [1 Q3 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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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
- U2 k8 J& \- w4 d; x; ]+ `9 z绩效管理的标准不同,那么末位就不同。这个时候你的绩效管理是否成熟呢?可不要不应该淘汰的,却被淘汰了。而应该淘汰的,却没有被淘汰。你们公司的绩效管理才发展了多久呢?而GE的又发展了多久呢?中国引入绩效管理才10多年,你能保证你的绩效管理是否公平合理呢?0 Y0 K1 F1 G" D( u Y) U+ w
' x+ y5 [2 L W; {对人性的假设
: J5 k4 Y( P; u6 M: B- I" Q& z这种末位淘汰制,还是在X理论的阶段,认为员工是懒惰的,需要外部强加压迫。而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员工不仅有生理需要,生存需要,还有安全需要,尊重的需要。如员工没有安全感,那么人心不安。! P8 L" Z3 D- O! C
: ~0 }- N3 {" p2 ]( I. I相对比例,缺乏科学性: e4 J6 d/ F+ Y8 ]
不管是你想淘汰10%,那么是根据什么标准算出来的呢?如果你的企业本身绩效很好,淘汰这10%,企业的绩效也不会改变。如果本身你的企业绩效很差,那么淘汰之后,再去市场上挑选人才,那么你能保证这些人能胜任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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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根据6 V% c i& S: D+ t2 u
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共同的事情。如果劳动者不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6条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只是末位,并没有说明他们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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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B+ R0 T5 B7 ^违反激励理论
" N% \, ~6 @4 w2 \/ c+ L9 {+ R激励中有正强化和负强化,那么末位淘汰制肯定是一种负强化。实践表明正强化的作用要比负强化大,更多的情况下应该采取正强化。北大纵横总经理王璞说:“只公布最好的,可以让其它员工去学习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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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绩效排名直接用于人事任免,缺乏科学性
; g+ j+ b$ O' f7 u2 y: u绩效是受主客观条件影响的,给予员工的环境和机会,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把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员工的态度和技能。即使是员工的态度的技能,那么也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你淘汰了人,再去招人,这样的成本很大的,而且你也不能保证再找到人就比他们合适。- S. m) S+ b; ~9 q6 H& _!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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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盲目跟随用末位淘汰制,那么势必对企业的团队造成影响,每个员工关心自己的排名,只想把自己的手头工作做好,还会想着帮助别人去工作吗?我们都是普通人,不是圣人,如果是我,我不会,我帮助了别人,他的排名在我前面,那么我岂不是要回家了呢?# \1 {# R8 E. W
而且破坏员工的忠诚度,每个员工都没有归属感,对企业的忠诚也不会不够。9 g4 j; [6 h( 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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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你决定使用末位淘汰制,事先考虑一下你们的企业有那样的环境吗?你的企业可以与其它实行这样的企业相比吗?你具备他们硬软件条件吗?[EDIT]用户“小猪猪很可爱”于2005-5-15 9:00:59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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