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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长假”请缓行 兼论经营困境下公司调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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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4:0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三月雨 更新时间:2008-11-26" h* s) X6 X* P4 v+ O$ W5 D- U3 K 4 v' w1 m* S1 F: M! Q 随着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公司采取了包括“无薪长假”等方式压缩开支或变相逼使员工主动辞职,以逃避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0 v# O% ?( V& d3 f# p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与法相悖,并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上的责任。本文将探讨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b]上海公司[/b]如何正确、合法的调整员工薪酬体系。 , T) u$ w: u3 j4 a1 A U5 t( Q9 [[b]一、必须明确只要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支付薪酬给员工。[/b] . Z" o1 o: U2 ?' }4 g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报酬的金额及报酬的支付方式。因此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 w9 U: x; r. q7 h8 Y 所谓“无薪长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主张报酬则公司必然败诉。+ D( f1 Q; X8 o 如果公司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责任更严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K& X/ Y, b! Q% V7 b c 还有一些企业考虑停薪留职的办法。其实停薪留职也不可行。停薪留职这个概念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主要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中的一些人员的下海经商问题。最早的文件见于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8306/1103.html][color=#0000ff]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color][/url]》,其前提在于企业职工主动提出停薪留职,而不是公司来安排停薪留职。1984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8409/1104.html][color=#0000ff]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color][/url]》明确,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因此,目前的民营企业均不具备对职工停薪留职的前提条件。) C8 a+ C) {2 c; Q; s" }- a [b]二、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的合法对策[/b] 9 D; \8 K! c5 ^) c2 M(一)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或重新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 7 R' b+ a# [) t5 q! r 尽管本文前半部分明确了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工资,而不能通过无薪长假、不签合同、停薪留职等方式规避。但公司在经营处于困境时,还是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的:5 \+ _( C: J, b- `) R 1、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 1 {$ C& Q T9 k8 B (1)《[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200301/1102.html][color=#0000ff]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color][/url]》》[文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6 ]; I2 L- d" W5 o4 L (2)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x3 P: {5 b9 d- G' V# T2 ? ①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收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 ^4 h9 a) y/ n8 K( | ②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 % ]/ ?7 P9 ]- g: P. W; F( c5 m ③最多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 G* L9 C! U/ [- ?5 C (3)在决定采取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的措施后,公司还应将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 J/ x. m' @, r* F8 _[b]2、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重新与员工协商新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b]。 - B. Z' b9 C9 i (1)原劳动部的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9412/1106.html][color=#0000ff]工资支付暂行规定[/color][/url]》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M. e1 F1 p' B+ b0 v; ^$ [ (2)上海市的规定: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p0 Y, C' z+ S# t (3)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劳动部的规定中提到,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实际上我们并未发现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就是各地制定的工资支付办法。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山东、安徽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但根据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上海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全国范围内的标准是比较高的。 8 M. ~+ a/ f9 ]% u. \ A7 P (4)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 U! g% f/ u" f& {# _ 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7 t! _, V) x3 U' |7 } T& R ②与员工重新约定工资标准; ' n- r6 p) F1 X6 q* |1 v ③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支付。) N: v& i) _. R# u8 I' P- V2 U ④无论何种情况,公司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为8元)。 7 {6 e7 J' U5 Y& j% q [b]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在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以计件制、或非全日制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直接协商减少月薪,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b]0 x( D% i/ G- i: W/ U; a, h 6 D( f6 l; z9 m& ]% O [b](二)裁员[/b] 6 S; L0 c, S+ c! j 如果与员工就[url=http://www.acolaw.com/Article/news/gnnews/200811/1046.html][color=#0000ff]减薪[/color][/url]、重新协商计薪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则只能通过裁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关经营困境下,公司裁员的方法参见本站《[ur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0/204.html][color=#0000ff]经济困局下公司应如何裁员[/color][/url]》一文。 ! W& L: v2 H- m4 T2 e# M 上海公司法律网 三月雨 " j5 J6 k+ z: w0 m% U 2008.11.261 N" {( v4 {. u( Z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上海公司法律网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ur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1/1105.htm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1/1105.htm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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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5:4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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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Z 。说的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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