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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王某入职A公司。双方最新一期劳动合同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5年2月1日起王某当选为公司工会专职委员,为期3年;2008年1月31日期满后不在担任工会委员及其他任何职务。同年3月初该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2 Q8 R/ m7 ^$ |5 E1 k5 U7 F
王某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e$ H4 G M) X6 k% o Z6 W直觉告诉我们,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不妥。
t$ K: q' \8 {+ ?7 f% |2 E但是,仲裁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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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 |+ u5 ?8 A- ~ R4 O3 l法律依据:: c, `2 L# J) F1 P- H6 r
《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4 f, X1 e5 \8 W$ 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s, P% f: n* w
- T' R8 r* ^6 O- O- P! \9 Y9 r0 k( Y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自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3年,该公司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实属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法律规定。7 Y/ Q1 U# A5 w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需支付王某2000年2月-2007年12的经济补偿共8个月工资,2008年1月-3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个月工资(2倍的经济补偿)。
% A5 S5 ?) \) o X; m建议,对于解除或终止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须慎重考虑,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此类人员有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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