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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王某入职A公司。双方最新一期劳动合同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5年2月1日起王某当选为公司工会专职委员,为期3年;2008年1月31日期满后不在担任工会委员及其他任何职务。同年3月初该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c8 y" @( X) K1 P3 |
王某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O( n, ^( E8 k+ U6 m8 y: [直觉告诉我们,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不妥。
6 f$ o, o$ }# `" ^0 y但是,仲裁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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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v7 _ g5 l- @! C( b. h《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7 I- {/ M6 V6 V1 x4 l# V& z5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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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2 y& C1 m8 O' M8 M3 ?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自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3年,该公司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实属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法律规定。+ z# d2 j0 C' V- q, |! e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需支付王某2000年2月-2007年12的经济补偿共8个月工资,2008年1月-3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个月工资(2倍的经济补偿)。
- U7 p+ j4 M7 ?- @建议,对于解除或终止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须慎重考虑,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此类人员有特殊保护。7 P a$ O*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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